美国早期行政法的发展亦深受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美国的历史是一部经济奇迹同政治奇迹同时发生的历史。之所以能够发生奇迹,是因为美国人把两套思想付诸了实践——说来也巧,这两套思想都是在1776年公诸于世的。一套思想体现在《国富论》里……第二套思想体现在独立宣言中。”“斯密和杰斐逊都把政府权力的集中看作是对老百姓的巨大威胁。他们认为,不论什么时候都应该保护公民免受政府的专制统治。”39然而,与主要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而逐步形成的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不同,美国的共和制度是在明确的理论指导下,按照预先设计好的
宪法蓝图自觉构建出来的。在美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以独立战争的形式完成的。在争取民族独立的同时,美国人民还进行了广泛的政治和社会经济改革,获得独立后亦建立了相对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从1789年联邦政府建立到1886年州际贸易委员会成立,“这个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特点是市场加法院,或者立法加法院,行政机关的作用不占主导地位。”40博登海默(E.Bodenheimer)亦指出:“十九世纪,美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几乎完全集中在那些旨在严格限制行政范围的法律约束之上。行政中的自由裁量范围也不可避免地被缩小到了一种无可奈何的地步。正如罗斯科·庞德所指出的,法律使行政陷于瘫痪的状况,在当时是屡见不鲜的。几乎每一项有关治安或行政的重要措施都被法律所禁止。……将行政限于无以复加的最小限度,在当时被认为是我们这个政体的根本原则。换言之,当其他一些国家走向一个极端并接受官僚支配时,我们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并接受着法律的支配。”41从而,英国的经验成了美国的实践。以后,英、美两国的经验又得到了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推行。
在法国,十八世纪中期以前行政法治理论中的划分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的观念,因为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又与新古典学派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相一致,所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被系统地概括和总结。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法国行政法治理论基本上是以拉菲利埃(E.Laferriere)提出,并由贝勒泰米(H.Berthelemy)加以继承和发展的“公共权力说”为主流。按照“公共权力说”,行政行为被区分为“权力行为”(actes de commandemant)和“管理行为”(actes de gestion)。前者是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的授权下执行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受行政法约束,并接受行政审判权的监督;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和组织者而为的一种行为,属于私法范畴,接受司法审判权的监督。这就是说,“国家在采取管理行为时,是一个法人国家;在采取公共权力行为时,是一个公共权力国家。”42从而,行政法的主要任务便被确定为划分公共权力与私人活动之间的界限,并对超过这一界限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通过这种行政行为的二元理论,拉菲利埃发展了法国传统的以公共权力来划分公法与私法,确定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管辖权的理论。这样,就导致了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二元论”43,并使“公共权力说”成为法国行政法学的基本观念。因为“公共权力说”为法国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所以拉菲利埃被誉为法国“现代行政法学说的创立者”。
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公共权力说”确立后,影响到了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不仅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拓·梅叶尔(Otto Mayer)成了“公共权力说”的积极拥护者,而且日本行政法学上的“公法、私法二元论”也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44
五、结束语
传统的“控权论”与“公共权力说”都是由历史决定的,也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在行政法治理论中的体现。从重商主义向经济自由主义过渡只能产生传统的“控权论”,从重商主义向重农主义过渡也只能产生“公共权力说”。前者是从封建社会里资产阶级与封建主阶级的斗争中自然生长出来的,而后者则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基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总结和概括出来的。由此,行政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行政法、自律法、权利法和行为法的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形成了
宪法、控权法、补救法和程序法的观念。尽管如此,通过立法权或者司法权将行政权的作用范围限制在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狭小的范围内,是它们共同的主题。我们可以将这一时期的行政法治理论称为“警察行政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