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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于海纯


【摘要】研究空白票据的一般法理可为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规定的比较分析和对有关空白票据的学说、判例进行讨论、评价,探讨了空白票据的特质和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限制及其效力等空白票据的一般法理问题。

【关键词】空白票据  特质  权利行使与限制
【全文】
  
  
  一、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一) 空白票据是票据法中确定原则的例外。确定原则是英美法系票据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1]。大陆法系票据法中未明确规定此项原则,但实际上,大陆法国家票据流通同样受到确定性原则的约束。该原则要求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即金额、时间和当事人,应当确定。流通性是票据的根本属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时间或当事人不确定,会对票据的根本属性构成破坏,从而使票据从根本上丧失法律效力。如金额不确定,票据债权人无从明白其所享有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无从知晓其付款责任,第三人更不知能否或怎样接受这样的票据背书。因此,票据法里明确规定了的应记载事项的条件,应是确定的,哪怕只有其中的一个条件没有满足,该票据也会成为无效票据。不仅票据的发出为无效,以后的背书和保证也都将是无效的,而且无论对谁都可以说其票据为无效,这即是所谓的“物的抗辩”。
  但是,如果欠缺应记载事项的票据被认定为空白票据,情况则大为不同。虽然,空白票据在某一项或几项应记载事项上是空白的、不确定的,公然违反了确定性原则,与票据的极其严格的形式性(要式)和书面性(文言)背道而驰,但它却不能被认定为无效票据。它不仅发出时为有效,而且以后的空白承兑、空白背书、空白保证亦尽皆为有效,并可以像记载完全的票据一样进入流通领域流通。如果以后空白处经有权填写人妥当补充,则构成空白票据的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可见,空白票据虽具有不完全票据之外形,却并不属不完全票据(无效票据),而是后经补充程序补充填妥应记载事项后就成为完全票据的“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但应该看到,空白票据在票据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一种票据法上确定原则例外的法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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