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化、全球化、信息化的浪潮中,两大诉讼模式将日益融合。对抗制色彩浓的国家,逐渐强化法官职权;而法官职权过度的国家,逐渐贯彻当事人的处分权。甚至也出现了
民事诉讼法一体化的动向, 无边界民事诉讼将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正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体化一样,诉讼程序的统一和协调将作为世界级的课题,受到全球法学界的关注。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的有机结合、均衡分配,将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和一体化方向。 我国新世纪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将通过均衡分配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与法官的权力,以现代型对抗制诉讼模式为基础来构造。
【注释】 .收稿日期:2001-
作者简介:徐昕,男,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
当事人与诉讼外第三人以及法官与诉讼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影响诉讼程序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但不属于诉讼结构的范畴,也与本文主题关联不大,故不予涉及。
就笔者所知,国内外法学界尚没有人提出过民事诉讼本质的命题。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本质论,是民事诉讼理论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它对于民事诉讼理论的深层次发展、对其他程序理论如诉讼模式的划分、对程序改革的推进,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本质论,这一法哲学命题,笔者将另撰文论述,本文仅初步、浅层次地涉及。
罗斯.庞德将对抗制诉讼轻蔑地称为“司法竞技理论(the sporting theory of justice)”,即“法官理所当然地作为裁判员,......而当事人在他们所比赛的项目中以其自有的方式进行搏击,法官不进行干预”。他提出法官拥有独立寻求客观真实和正义之义务,但当时普通法世界将庞德的观点视为谬论,坚持普通法诉讼程序是“设计最精巧的、凝集着人类智慧的科学制度”。见罗斯.庞德:《大众对司法裁判不满之缘由》,载《贝勒法律评论》(BAYLOR L.REV.)第8期,1956年。
英国高等法院院长沃夫勋爵可谓英国法制史上推动民事司法改革的第一先驱。1994年3月,英国司法大臣兼上议院议长迈凯勋爵委任沃夫勋爵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的现行规则和程序进行全面审视,沃夫勋爵的审查就是1996年7月推出的著名的《接近司法》调查报告,全文见http://www.law.warwick.ac.uk/woolf/report。
虽然不叫法典,但事实就是法典,英国司法大臣在《民事诉讼规则》序言中也作如是说。
《民事诉讼规则》整篇规定了法院的命令和指令,其中第23章是向法院申请命令的一般规定,由法院命令的重要性便可窥见法院职权强化之一斑。
有关诉讼模式理论、以及当事人主义与法院职权主义的区分,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第一章。
伴随着自然法观念的陨落,我们知道,没有任何原则、制度或价值观可以脱离历史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至高无尚、绝对独立地存在,故自然正义只是作为民事诉讼的本原性基础,没有抽象、纯粹、永恒的程序正义,它只不过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摆脱不了运动和变革之命运。
关于诉讼文化的演进,当然属于民事诉讼本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17至19世纪盛行的自由放任主义造就了消极、超然的法官之哲学;20世纪法官职权的日益扩张,反映出在民事诉讼领域国家日益强化的干预;在欧美国家部分拉丁地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供证据,以所谓“个人自由”否定当事人合作之义务,则反映了极端的个人主义哲学;在21世纪乃至新的千年,诉讼文化到底走向何方?后现代思潮对诉讼文化的影响?反逻辑、反经验、反对抗、反规则、反程序……抑或后现代的诉讼文化将成为民事诉讼文化的主导?诸如此类的诉讼文化演变问题,难道不值得我们深究吗?
比如马歇尔.斯托姆(Marcel Storme)教授发起的《欧盟民事诉讼示范法典》项目,以及美国法学会(ALI)发起《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旨在于制订审理跨国民商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示范法典。后来,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也参与并作为共同发起人。《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首次发表于1995年《康奈尔国际法杂志》第30期,修改稿1998年发表于《德克萨斯国际法杂志》第33期。见徐昕译:《国际民事诉讼规则》,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2期;英文本见http://www.ali.org/ali/transrule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