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题七: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之一)——税收征管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就后者而言,纳税人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或违规操作,或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漏洞,使税款优先原则实际上被架空。《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破产时,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这个规定是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妥善解决职工出路而作出的。但在执行中,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往往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而是扩大到了企业的全部破产财产,这就无形中侵蚀了税款。有些地方还推行所谓的“无震荡破产”,即先解决好职工的安置问题,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在这类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离退休职工将来可能支付的全部退休金都随着工资、劳保费用被归入了第一清偿顺序,且数额十分巨大,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支付完这些不尽合理的费用之后,能够用于清偿税款的也就为数不多了,有时连这些费用的支付都不够,更别提缴清所欠税款了。还有少数企业申请破产的主要动机就是借机摆脱大量的税款以及其他债务,假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这种情况下的税款优先更是空中楼阁。除了破产,企业在进行分立、合并或改制之时,也往往趁机对以往的欠税推诿扯皮,使得税款优先流于空谈。
  3.明确并切实保障税款优先原则
  如上所述,税款优先原则虽在我国法律中有所涉及,但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得不到确认。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和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明确税款优先的原则,即税收债权享有先于一般债权人行使的优先权。[10]相应地,要对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如在税务执法方面,可以考虑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给税务执法权以一定的自由空间。或者对税务机关和法院的关系进行协调,如也可以规定两种强制措施的并行不悖,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在被执行财产的变卖价值中,税款的征收应优于一般债权的实现。对此,法院或其他机关应有协助的义务。在《破产法》方面,要明确处于第一清偿顺序的是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劳保费用,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是不包括在内的,对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也要有一个最高标准;为防止企业恶意地利用对一般债权提供担保来达到优先清偿一股债权的月的,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对有担保债权的担保设定时间加以限制;加强反破产欺诈的规定,防止企业利用破产逃避税款的缴纳。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和改制加以控制,规定企业发生以上情况时,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原则上应缴清所欠的税款后才能进行分并或改制,有特殊原因的也可暂不缴清,但需经税务机关的批准。[1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