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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之一)——税收征管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对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际中并没有如立法者所预期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法律规定,纳税人应当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程序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凭营业执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纳税人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却不办理税务登记,逃避纳税,这可以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对比情况中看出。据统计,1998年底,全国工商登记户为 3400万户,而同时期的税务登记户只有1400万户,工商登记户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户。对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无有力的制约措施。
  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发现违法行为。纳税人之所以积极办理工商登记,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营业执照在纳税人的种种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如果生产、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很难进行经常的经济活动,或即使无照经营也容易被查出。税务登记证则不同,税务登记证只在一些涉税活动中需要,如申请减免税、退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领购发票等,纳税人进行的日常经济活动,如签订合同、开设银行账户等都不需要有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不愿进行税务登记的主要动机在于逃避纳税,所以也不需有税务登记证来进行各种涉税活动,至于发票的领购,在发票管理不完善以及执法受人为因素随意影响的状况下,寻找出能钻空子的漏洞并非难事。加之程序上工商登记在先、税务登记在后的规定,有逃税动机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正是其进行“利益最大化”选择的合理结果。
  以上结果可以从有关的“纳税人遵从”理论中找到根据。[5]有关研究表明,影响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因素有多方面。其中的利益刺激因素包括不遵从被发现的可能性、对不遵从行为的处罚情况等。纳税人不遵守税法规定被发现的可能性越小,越有侥幸心理促使他确实作出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不遵从行为的处罚情况则与纳税人的遵从水平成正比例变动。以此考察我国的情况,由于税务登记证在纳税人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地位不高,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而又被税务执法机关发现、被处罚的机率较低,即使受到了处罚,其处罚和其得到的收益相比也小得多,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逃避税务登记义务行为的滋长。一起逃避税务登记的事例可能会产生极大的示范效应:纳税人看到自己身边有不办理税务登记、偷税逃税但又未受处罚,或是处罚远小于其收益的情况,就会极大地激发纳税人的仿效倾向,进一步增加逃避登记行为,并使得合法办理税务登记、合法纳税的纳税人对自己的利益选择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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