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应对我国现行
《税收征管法》中对税务登记的约束软化现象予以改变。可以考虑从两方面人手:一方面,由于我国现阶段对工商登记的管理比较严格,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约束也较强,生产、经营者为了开展正常经济活动的需要,总能自觉地办理工商登记,可以尝试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结合起来,如改变税务登记的现行程序规定,将办理税务登记规定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或者规定在营业执照年检的时候必须持税务登记证等等,使税务登记不再成为可办可不办的事项。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税务登记证件在经常法律活动中的地位,如在银行开户、订立合同等方面应有税务登记证的参与,这还要和其他部门加以协调,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6]这样,纳税人为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也不得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论从哪方面入手,都要有对于违反登记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关于税款优先问题
1.税款优先的含义
税款优先是指税款的征收入库不受其他一般债权行使的限制,它体现了国家所拥有的税收权力上的一种优先权。税款优先反映的是两种或更多种不同的权利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作出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大都赋予了国家税收权以一定的优越性,即优先于一股债权而行使。
税款优先与税收权力的性质密切相关。历史上曾长期存在“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两种观点来说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地,也就分别存在“行政权”和“债权”两种对实体法上税收权力的不同描述。《德国租税通则》通过以后,把税收权力视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在把税收权力视为一种债权的情况下,它作为债权,其行使劣后于物权性质的抵押权、留置权等,同样道理也不能优先于由物权予以担保的债权。但税收权力又不同于一般的私法上的债权,国家征收税款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又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正是这种公益性使得税收权力比代表私人利益的一般债权享有优先权。[7]当然,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有些私法上的一般债权也会优于税收债权的行使。[8]
这里税收权力的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权力的征税机关。现代国家的财政体系一般都实行分税制,即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两个不同级次的政府负责征收。虽然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国税优先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国税针对地税享有优先权。税收的优先权应是税收权力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国税和地税的征收所代表的权力之间并无本质的差异,国税和地税之间也就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优先权是针对税收以外的一般债权而言的。
2.对我国税款优先原则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