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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透过本文对两岸间的婚姻法律冲突的分析,笔者尝试的考虑以下的途径。首先在两岸易于达成法律协调的婚姻法律领域,率先形成适用于双方的法律冲突原则,并对双方的实体立法进行协调,在解决好两岸法律婚姻法律冲突的基础上,进而再推动两岸的整体法律冲突解决。
  要达到这一理想的目标,尚有许多现实的工作要做,在两岸尚无正式的官方接触的情况下,应通过民间及学术界建立长期的法律协商交流机制,如建立两岸法律协商委员会。 旨在推动两岸法律文化交流,加强两岸对对方法域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深入了解,并在对两岸婚姻法律事务和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由两岸专家学者形成“两岸婚姻领域冲突法示范条例”。该条例以其客观公允性和建议示范性,引导两岸官方共同协商,推动两岸对婚姻领域的法律冲突达成一致的解决方式,其实不无可能。
  
【注释】参见元辉《海峡两岸婚姻问题之法律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
参见陈安主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参见王志文:《海峡两岸法律冲突规范之发展与比较》,载于《法学家》1993年第5、6期合刊。
参见王志文:《港澳问题与两岸法律冲突》,载于《法令月刊》(台北),1992年第43期。
参见陈安主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页。
参见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办公室《中国台湾问题(干部读本)》,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参见韩德培主编:《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1页。
参见赖来火昆 著:《港澳关系条例之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97年年会论文。
参见黄进著:《区际冲突法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238页。
参见李双元著:《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参见肖永平、杜涛:《当代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协调模式研究》,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创刊号)。

参见卞昌久:《审理涉港澳台经济民事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4期。
参见陈小君主编:《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页。
参见夏锦文著:《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
参见宋浚主编:《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20—121页。
参见肖永平、杜涛:《当代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协调模式研究》,载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比较法年刊》1998年创刊号,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361页。
参见[德]萨维尼著:《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76页。
See Hans van Loon, ‘What New Conventions There May Be’, in Nigel Lowe and Gillian Douglas(eds.), Families Across Frontier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Netherlands 1996, PP857-858.
参见廖瑶珠:“法律逐渐统一的方案”,载于香港《大公报》1986年4月11日,转引自韩德培、黄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之展望》,载于《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参见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第770—799页。
参见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参见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参见轶男:《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综述》,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参见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51页。
参见杨大文著:《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参见刘甲一著:《国际私法》,三民书局1982年修订版,第295页。
参见邱玉梅:《婚约问题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中有数据表明,某基层人民法院统计,1997年该院受理民事案件1068件,其中涉及婚约解除有521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5%。
参见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参见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
参见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114页。
参见刘甲一著:《国际私法》,三民书局1982年修订版,第295页。
中国较早的如民国时代的国际私法著作即对婚约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如卢峻著《国际私法理论与实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3—194页。
“区籍”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确定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其意义和作用详见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204页相关论述。
参见刘仁山:《论‘惯常居所地法’原则》,载于黄进主编:《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参见黄进:《论1999年后澳门与内地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载于单长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纵横谈》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陈小君主编:《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参见陈苇:《我国结婚制度立法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9年第10期。
参见见建议稿第二十二条:下列亲属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二)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三)直系姻亲。
参见台湾学者对此亦有共识,见李永然《中国大陆两岸人民婚姻的法律解析》,载于《月旦法学》(台北)1997年第4期。
参见陈小君主编:《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参见柳经纬、薛景元、施信贵:《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9页。
参见轶男:《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综述》,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参见分别见该建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参见余先予:《正确解决台湾与大陆及港澳的法律冲突问题》,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第二卷。
See Lynn D. Wardle, ‘International Marriage Recognition: A World Dilemma’, in Nigel Lowe and Gillian Douglas (eds.), Families Across Frontier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Netherlands 1996, P82.
参见洪莉萍:《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之比较研究》,载于黄进主编《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7页。
See Lynn D. Wardle, ‘International Marriage Recognition: A World Dilemma’, in Nigel Lowe and Gillian Douglas (eds.), Families Across Frontier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Netherlands 1996, P84.
参见刘仁山:《关于〈民法通则〉第147条的修改意见》,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见黄宗乐:《关于海峡两岸婚姻、收养及继承法律问题之研讨》,载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21卷第2期,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出版社,1992年8月版。
参见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参见林桂如:《海峡两岸互涉婚姻若干问题之探讨》,载于《台湾法研究学刊》1996年第5期。
区籍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确定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其意义和作用详见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204页相关论述。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条文说明,载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64页。
参见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
参见孟宪伟、王玉洁:《涉外婚姻家庭与法》,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参见黄进:《论当代法律的若干发展趋势》,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参见肖永平著:《韩德培教授的国际私法思想介绍》,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参见赖来火昆 :《中国大陆地区国际私法之最新发展》,载于《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台湾)学林文化有限公司1998年版。
参见陈安主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244页。
参见黄进:《中国法制的新发展:从单一法制到多元法制》,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科学版),1999年第6期。
参见关于建立区际协商、协调和合作机制必要性的讨论,详见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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