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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两岸关于婚约之规定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于旧时称“定婚”或“订婚”。在我国传统婚姻制度中,定婚长期受到极大重视,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婚姻自由观念的普及,婚约的效力日渐减弱。
  从历史渊源和现行制度分析,海峡两岸都有订立婚约的习俗,并且,现行立法精神也大体一致,认为强制保护婚约是和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的,它剥夺了婚姻当事人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为此,大陆的婚姻法和台湾现行亲属法都已废止了婚约的强制力,但在现行条文的规范上两岸却有所不同。
  在现行法律条文上,无论是大陆1950年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1980年的《婚姻法》,甚至包括与其相关的现行法规,均没有规定婚约的条文,民间婚约的发生主要依据习俗和婚姻法的原则精神,婚约纠纷的处理则主要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台湾亲属法则在“婚姻”一章的第一节中,用八条的篇幅,较详细地规定了婚约的订立、效力、解除、违约的赔偿等,以此为处理婚约事件的主要直接的法律依据。
  1.大陆法律关于婚约的规定
  在大陆婚姻法中由于婚约关系本身并未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现实生活中的婚约,在性质上只是无配偶的男女之间达成的,具有道德拘束力的协议。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下列问题已达成共识。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通过任何法律手续。双方要求解约,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约,只要通知他方即可。 第二,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当事人自行订立婚约后,一方出于自愿向另一方所为之赠与,原则上不返还,如果价值较高,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处理办法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也可经由诉讼程序处理,必要时可酌情返还;但是,不能因返还问题而影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第三,对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保护性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中国婚姻立法中的独特规定。
  2.台湾亲属法中关于婚约的规定
  台湾亲属法上的婚约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婚约的要件。首先,订婚的当事人须达到一定年龄,即男年满17周岁,女年满15周岁。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得订立婚约。其次,婚约应由男女双方自行订定,父母不能包办订定,当事人也不得委托他人订定。但未成年人(未满20周岁)订立婚约,应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再次,婚约的内容必须合法。禁止结婚的近亲属间订立的婚约、已婚者与他人订立的婚约等,均属无效。至于婚约的形式,无特定要求。
   (2)婚约的效力。首先,男女双方因订婚而确立未婚配偶关系,但尚未成为夫妻。当事人之间不是亲属,双方亲属之间也不发生姻亲关系。其次,当事人负有将来结婚的义务和不与他人订婚、结婚以及保守贞操的义务。再次,婚约的上述义务,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又和第三方订婚,后订的婚约并非无效,另一方也不得请求撤销后订的婚约而要求履行与自己先订的婚约。同样,婚约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结婚,并非无效,另一方也不得请求撤销该婚姻而要求对方与自己结婚。
  (3)违反婚约的责任。婚约当事人一方没有正当理由违反婚约的,应赔偿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害。赔偿损害的范围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如订婚宴席费、为准备婚礼所支出的费用)和非财产上的损害。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以受害人无过失为条件,受害人如有过失不得请求赔偿。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继承。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当事人之间已达成赔偿协议或已向法院起诉的,可以转让或继承。
  (4)婚约的解除。婚约的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合意解除,即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台湾民法规定,当事人合意解除婚约,不发生赔偿义务,但可以请求返还聘礼和其他赠与物。二是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事由而单方解除。台湾民法还规定,婚约解除后,因订婚而赠与他方的财物,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同时,无过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过失一方赔偿其因此所受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二)两岸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两岸关于婚约的规定,最大的差异即在于台湾法对此进行全面法律规制,而大陆对此并无明文规定。由此可见,台湾法虽未赋予婚约以强制力,但对民众实行婚约是采放任态度,较多地强调和顾及了旧式传统。大陆法对婚约态度淡薄,反映了立法者不主张现实生活中实行婚约的明朗态度。
  大陆法对婚约的态度体现了婚姻自由的精神同时又尊重了民俗,有利于社会风气及法律理念逐步向更高级阶段的发展。而台湾法虽顾及了旧式传统,客观上起到了处理婚约纠纷的作用,但给人以婚约合法的印象,对贯彻婚姻自由多有不利,亦与各国淡化婚约的立法趋势相背,应在将来的婚姻立法中予以修正。
  大陆婚姻法对婚约全无规定的立法现状,也引起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因此有学者指出,婚约在我国数量不少,常因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好处理。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看,婚约是结婚法必不可少的内容。婚约一节应规定婚约的成立、效力、赠与财产的返还、损害赔偿等几条。 如果学者的意见被立法所采纳,将来两岸相关法律规定的差异有望缩小。
  (三)婚约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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