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一实体规范调整。随全球多方位的民商事交往,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倾向日益明显。 两岸出于同一文化母体,具有极强的民族亲合力,两岸实现高度统一,法律差异逐渐消除并渐趋一致,最终过渡到统一实体法阶段,也将是两岸法律冲突解决的最终走向。美国即是采取这一方式的代表,美国的全国统一州法专业委员会、美国法学会、美国律师协会,对各州实体法统一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由于《美国统一商法典》为除路易斯安娜州以外的各州所采用,使美国各州在商法方面基本实现统一。加拿大联邦的统一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如合伙法、流通
票据法、商品买卖法、
公司法、破产法等领域已出现了一种法典化趋势。
(三)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的特点
上述区际冲突解决模式是一个总体框架的设想,而现实中,两岸法律冲突的某些领域,由于其本身存在较多的趋近因素,加之两岸在该领域分歧较少,可能先于其他领域在两岸间达成较为一致认识,并在平等心态下,协商解决两岸法律冲突,从而在该领域首先走向统一冲突法甚至实体法阶段,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即是这样。
首先,两岸的婚姻法律冲突具有广泛性和紧迫性,虽两岸制度不同,但婚姻家庭问题基于特定身份产生,骨肉亲情并不因两岸分离的政治因素的存在而消失。当两岸关系稍有“解冻”,隔绝一旦消除,首先向现行法律提出严峻挑战的便是婚姻家庭问题。而且在诸多法律冲突中,牵涉两岸人民利益最重要最为广泛者,莫过于婚姻家庭间的冲突。在一份对苏州等六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台案件的调查报告表明,近三年受理涉港澳台民事经济案件逐年上升,而且其中婚姻纠纷案件又占整个民事纠纷的73%。 因此有学者建议“在大陆还不便出台总体全方位涉台冲突立法时,可首先考虑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早日颁行。”
其次,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为两岸相接提供了历史基因和连接契机。中国古代亲属法其自身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机制鲜明的反映了中华法系所固有的种种特点,表现出中国传统亲属法文化的诸多特质。 虽然中国民族厚重的婚姻家庭法及其伴生共存的伦理道德文化虽作为一个整体文化形态在当代海峡两岸已不复存在,但它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于两岸法律规范中,在立法上有直接或间接的反映。而且以顽强的历史和传统惯性沉淀于人们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中。正是这种伦理性、习俗性,成为两岸婚姻法律冲突解决的基础。
再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单纯人身非财产权性质,及完全的“私”性,即无法人或国家作为主体涉入,为两岸达成理解和沟通扫除了政治层面的不利影响。1988年台湾的邓元贞重婚案,几经周折,最终做出符合两岸人民利益的判决。 两岸在历史性重婚问题上取得共识。由此可见,在政治色彩较淡的婚姻家庭法律冲突方面,两岸取得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具有现实性的。
基于以上分析,两岸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冲突,以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为背景,其身份法性质为两岸相接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加上两岸人民有关婚姻家庭广泛的共同利益的推促,两岸首先在婚姻家庭方面形成共识,共同制订统一区际冲突规范,其实不无可能。
一个国家内部之所以会出现法律冲突问题,说到底是由于该国各地区之间法律文化和传统习惯的差异引起的。 而且婚姻法律冲突,由于该领域的法律常常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实在法特征, 多被认为是较难达成法律一致的,而现实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在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在此方面差异最小,最易达成法律协调。有外国学者即认为,正是由于共同的法律传统,联邦法律框架,国际间流动压力和日渐交融的外来移民,在美国的冲突法体系中,家庭法领域显得相对一致和简明。
对此,中国学者们也不乏共识,香港学者廖瑶珠认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由于它的传统文化和种族血源同中国其余部分相同,家庭法可能成为首批得到统一或协调的领域之一。 大陆学者亦指出,在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中,婚姻家庭法,虽也相互存在差别,但与各地区政治、经济制度联系不甚密切,主要依据各地区种族和民族结构、文化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地理环境、社会习俗等制定。在这些方面,各地区存在相同的因素,如同为中华民族,同处相近的地理位置,同源于一种文化传统,因而具有相近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习俗。而且,中国统一后,这些相同因素还会随着各地区人民的交往更加发展达到更大范围的一致,差异的因素将逐渐消除。
下面基于这一思路,试对两岸婚约、结婚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实体法角度,寻求其协调趋进的可能性;以冲突法角度,探讨适合两岸的法律适用原则。
两岸实体法的规定,大陆是以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另外还有相关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台湾则体现于1985年修订的民法典亲属编之规定。同时,由于两岸婚姻立法仍处于发展变化中,特别是大陆婚姻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正在讨论修定新的
婚姻法,并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试拟稿)。
就冲突法而言,如前述,台湾《两岸关系条例》对涉两岸婚姻法律冲突规定了法律适用原则。大陆并无官方立法,作为学术成果,韩德培教授和黄进教授起草的《示范条例》中对区际法律冲突亦以“示范法”形式做出了安排。
下文将结合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和法学资料,对两岸婚约、结婚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问题进行具体探讨。
二、海峡两岸婚约问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