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陷害教唆理论探微

  笔者认为,警察圈套虽然也采用诱陷教唆的方式,但是它与陷害教唆有着显著的区别:1.主体条件不一:陷害教唆可以由任何人实施,是一般主体;警察圈套的设计者只能是特定主体,即只能是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2.主观条件迥异:陷害教唆者是为了陷害他人而实施教唆行为;而侦查人员实施教唆行为是为了侦破重大、疑难案件,不具有陷害他人的主观恶性,也不追求所教唆之罪危害结果的发生。3.对被教唆人的要求不同:警察圈套必须是教唆了原本无犯意的人实施犯罪方可成立;而陷害教唆的被教唆者原本有无犯意或者有无前科均在所不问。4.有无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不同:警察圈套是一种侦查行为,一般需要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陷害教唆是一种犯罪行为,不可能因为其他人的同意而免责。所以,对于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应当严格区分、区别对待,对于陷害教唆以入罪处理为宜,而对于警察圈套的教唆者(即侦查人员)不宜一律以犯罪论处。但是由于警察圈套本身具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嫌疑,故而应当严格限定警察圈套的适用对象、主体范围、批准程序等等,并应当尽可能避免使用,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对于警察圈套的设计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也应当从严把握,相比较而言,笔者更赞同英国的做法。
  
【参考文献】[1][25] 黄仲夫.刑法精义[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190. [2][16] 张灏.中国刑法理论及实用[M].台湾:三民书局印行,228,转引自魏东.教唆犯理论研究述评[A].刑法问题与争鸣(第3辑)[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 林山田.刑法通论(下)[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111. [4] 张明楷.外国刑法学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314. [5][20] 贾宇.教唆犯理论的初步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1991,(2). [6] 魏东:教唆犯理论研究述评[A].刑法问题与争鸣(第3辑)[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77. [7] 苏惠渔.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1. [8][10] 蔡墩铭.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298. [9] 通说认为教唆犯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教唆行为;二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见前引苏惠渔书,第236—237页。 [11] 在教唆犯理论上,有学者认为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是教唆者使被教唆者堕落。见前引张明楷书,第314页。 [12] 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4. [13] 这方面的争论,详见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4] 林文肯.关于教唆犯的几个问题[J].法学季刊,1987,(3). [15][17][19] 李富友.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4). [18] 张晓辉:论教唆犯[A].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1981届—1988届)[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377—381. [21][23][24] 吴丹红、孙孝福.论诱惑侦查[J].法商研究,2001,(4). [22] 游伟、谢锡美.论犯罪特情侦查及其制度设计[J].政治与法律,2001,(5). [26] 参见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8. [27] 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3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