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虽然各级诉讼中都有纠正司法错误的程序和相应规则,但这些被误解为美国“再审”程序对判决的撤销都不影响终局判决的既判力。重开诉讼(reopening proceedings)适用于初审程序中陪审团裁判的情形,如果初审法官应一方当事人请求依裁量权作出“不顾陪审团裁决的判决”,则可能引起案件重新审判,不过,初审法官的这一判决是在初审判决尚未生效时作出的,这一判决本身也会因当事人的挑战而置于上诉法院的审查之下;重新审判(retrial)是在上诉法院由合议庭(分庭)已作出审判之后,当事人请求“满席审判庭”重新审判的情形,审查这种请求的程序十分复杂,极少获得准允,著名的汉德法官在上诉法院任职期间,没有一例请求获得重新审判的机会;在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被国会撤销也确有其例(如著名的美国国旗案),然而国会撤销的只是该判决的先例性效力,原判决当事人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为了排除再审程序对既判力构成威胁,大陆法系各国制定了严苛的适用条件和举证责任规则,当事人启动这一程序的巨大风险和代价足以使滥用权利的当事人望而却步。例如德国规定,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时提交证据证明,原判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对方当事人以司法欺诈行为获得的判决。构成“司法欺诈”必须符合两大要件:被提起再审的判决的基础或依据是欺诈或其它类似行为(如伪造文件,作伪证等);在申请重新审判以前,刑事被告因为这一欺诈行为已经被判决有罪起再审诉讼,亦即该司法欺诈行为已经由获得既判力的判决中所确认;(2)原审程序存在根本性错误,错误的程度已构成法庭的欺诈或不端行为,比如作出判决的法庭组成不适当,或者无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未经合法代理;(3)判决与已成为既判事项的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前面判决相冲突;(4)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发现关键性新证据,前提是,在原审中未能发现这一决定性书证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对方当事人行为导致的,而且判决所依据的是明显错误的事实错误,该错误从诉讼记录上一目了然;(5)因判决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公益而由第三人提出异议,不过这种再审即使成功,也只对受原审判决影响的第三人或社会公众产生影响,而由生效判决确认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发生变更效力。在意大利最高法院(仅仅在最高法院层次),如果判决与该院的先例发生冲突或违背该司法先例,最高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权以“法律的利益”之名义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这一判决。然而,这种撤销不改变该案当事人之间的裁判结果,所撤销的只是该终审判决作为最高司法先例对日后其它案件的拘束力。这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撤销结果完全相同,而且意大利最高检察官使用这一权力的机会也屈指可数。[31](未完待续)
【注释】 本课题是由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民事复审程序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的成果之一,曾提交于2001年6月以此为主题的研讨会,并以英语文本提交2002年“比较
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在此一并感谢福特两任官员刘晓堤女士和张乐伦女士的多方帮助,导师江伟教授的悉心指导,范愉、张志铭、张卫平、陈瑞华等各位朋友的宝贵评点,中国各地各级法官的信息支持以及美、德法官、学者各种形式的交流。最后特别感谢方流芳教授令人深深受益的坦陈灼见。文中不足之处无疑由作者自负。
二审立案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值则基本上恒定在5.8%至6.5%之间。 原始资料参见1988年、1989年和1990年《人民法院年鉴》、1991年-1998年《中国法律年鉴》、《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1999年司法统计。另外,通过各种渠道申诉或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未立案再审的数字远远大于正式统计的数字,根据笔者对中部和北部两大城市中级法院申诉和再审案件的抽样调查,立案再审的案件占申诉案件的比率大约30%,其余均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驳回,未进入再审程序。在上述抽样调查的案件中,对一审终审的案件申诉和再审的案件仅占再审案件总数的0.68%,因而笔者对此忽略不计。另参见江阶虎:《两审终审:无法终审的现实》,载于《中国律师(京)》,1999年第10期。
由于本文是在对大量国外民事诉讼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完成的,因而无法一一注释。主要参见Judicial Organization in Europe, by the Council of Europe,1998 The Council of Europe Press; J.A.Jolowicz & C.H.van Rhee(eds.), Recourse against Judgmen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rinted in Great Britain;Peter E. Herzog& Delmar Karlen, “Attacks on Judicial Decisions”, in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Science, Vol.XVI, Civil Procedure,1982; Daniel John Meador & Jordana Simone Bernstein, Appellate Courts in the United States. St.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1994; Mary Ann Glendon, Comparative Legal Trandition, 1985 by West Publishing Co., St. Paul, Minnesota; J.C.B.Mohr (Paul Siebeck):East European Law, 1994-1998 by Parker School of Columbia University; Charles Platto, Civil Appeal Procedures Worldwide, 1992 by West Publishing Co., St. Paul; Harald koch & Frank Diedrich, Civil Procedure in Germany, 1998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Catherine Elloit & Catherine Vernon, The French Legl System, 1996 by Yale University Press; 另参见各国法院组织法和民事程序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