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制适用死刑的制度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由于各种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限制,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都在绞尽脑汁,各显神通,使用各种手段表现出对积极限制死刑的态度,努力避免国际舆论的批评;[48]另一方面,目前世界舆论在评价有关限制死刑手段的时候,已经不再特别赞赏有关制度中体现出来的人道思想,而是日益关注这些限制手段的有效性。这突出表现在对有关国家每年判处、尤其是执行死刑数量的关注。的确,无论一个国家的
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有多么严格,无论一个国家的
刑法理论对限制死刑是多么重视,但是,如果这个国家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高居不下,那么,人们仍然可能对这个国家的死刑政策表示怀疑。死刑实际适用的状况,是说明一个地区社会治安情况的晴雨表。如果死刑数量太多,那就会说明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仍然有着严重的缺陷。而公布死刑案件数量的办法,对于督促各级政府保持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视和增加对综合治理的投入,是有实际的意义的。
在限制死刑的政策方面,还应当重视解决适用死刑界限含糊的问题。在当代死刑存废之争的论战中,这是一个争论的焦点问题。死刑废除派主张,在适用死刑上并不存在着明确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死刑的确定其实是取决于辩护律师的质量、犯罪地点、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地位甚至肤色等等因素。[49]死刑保留派则认为,司法裁量权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并且,例如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定对最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只能适用死刑的观点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法律的执行应当平等,收取高报酬的律师运用法律技术将罪犯“捞出来”的做法是不应当的。但是,现有制度中的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应当成为废除整个制度的理由。
在中国97年刑法典中,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在
刑法分则一些有死刑的条款中规定了一些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具有这些情节的罪犯都会被判处死刑。从限制死刑的角度遵循中国
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50],在法律中明确不得适用死刑的情节或者条件,的确是应当考虑的。
总之,中国
刑法在死刑问题上贯彻的保留死刑同时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是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正确决定;但是,目前中国
刑法中死刑条款过多,司法实践中执行死刑数量过大的做法,与这个政策有明显的不相吻合之处;在调整和修改中国的死刑条款时,以故意杀人罪为规定死刑的基本标准,不仅符合今天中国社会对生命和人权的观念,而且不违背保留死刑的国际标准;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努力中,除了根据中国的基本法律 --
刑事诉讼法统一由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之外,定期公布死刑案件的数字和情况,(以及明确不适用死刑的条件,)对于促进中国社会福利的进一步改善和法制的进一步进步是有积极意义的。
【注释】 ] 参见,高铭喧,“关于参加国际死刑问题学术讨论会的情况报告”,载《法学研究交流》1987年第12期。Gao Ming X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