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故意杀人罪是中国死刑的主要适用对象之一。死刑对于故意杀人罪适用的正当性,在今日中国,是难得有人真正怀疑的,因为人们现在还想不出或者说还不能接受其他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赎罪方式。
对于死刑是否具有最大遏制力的这个问题,最终恐怕要引出刑罚是否具有遏制力的讨论。在今天我们一般同意“
刑法是社会对付犯罪的最后手段”的时候,我们并没有一定接受刑罚是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的命题。社会从历史和实践中知道,刑罚在对付犯罪中能够产生遏制力,并且接受了这个观念。当一个社会在犯罪的危害面前没有其他办法而只能使用
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时候,刑罚是否真正具有威慑力对其本身的存废并没有什么意义。从另一方面讲,死刑和刑罚是否具有遏制力的问题,是与人到底怕不怕死这个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在刑罚所适用的“犯罪分子”这个群体中,我们也已经观察到,有一些罪犯的确是怕死的,并且,怕死的罪犯比死硬的愿意视死如归的罪犯在数量上明显地占优势,更何况,还有许多罪犯的确是在死刑面前颤栗而放下屠刀的事实,也说明死刑的遏制力的确是存在的。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因而应当被废除的观点,并没有被中国
刑法界所接受。
但是,中国
刑法界并不主张“死刑万能”,相反,中国
刑法界对于死刑在遏制力方面的局限性是有着清楚的认识的:死刑总是事后的补偿;死刑并不能消除犯罪原因,即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故意杀人罪产生的原因;死刑对于罪犯本身没有教育功能,等等。从根本的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对于遏制故意杀人罪来说,单靠死刑本身的确不能解决问题。中国预防犯罪的根本办法是“综合治理”。 根据“综合治理”总方针的要求,国家要通过思想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基层治安、调解、防范制度等多种手段,加上使用刑罚(包括死刑)打击犯罪。[44]中国
刑法界相信,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故意杀人罪不可能仅仅因为死刑的适用而不产生,而死刑却可以因为故意杀人罪的不发生而不被适用。中国社会正在努力建设使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难以发生的条件,目前看来,让死刑不被适用是中国
刑法界可以普遍接受的废除死刑之路。
四、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
从世界范围内死刑的整个发展趋势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的一股强大的潮流。截止2001年6月1日,全世界已经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其中,全部废除死刑的是7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的有14个国家,事实上废除死刑的是20个国家,保留死刑的有86个国家。虽然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有一些国家有过废除、恢复、再废除的经历,但是,在死刑在自己存在、发展的总历程中,在世界范围内的确开始了其消亡过程。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在国际范围内高举人权的旗帜对死刑进行猛烈的抨击和谴责。因此,死刑的存废问题现在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
刑法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从来也不是一个纯粹的
刑法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我国刑法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有必要反思我国的死刑制度,研究和调整符合我国社会最根本利益的又不违背国际标准的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