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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

  中国通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14],即一个普通刑事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但是,死刑案件还要经过一个特殊的程序,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审查。这样,中国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15],即使被告人不上诉,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6];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也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7]。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如果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18]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19]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将罪犯交付执行。[20]关于死刑的执行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212条第2款明确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21]中国死刑复核制度对于从程序上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限制死刑的适用方面,中国刑法建立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
  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犯有最恶劣罪行的罪犯,例如,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罪犯,都一定会被判处死刑的,而且,也不是所有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都一定会最终被执行死刑。中国刑法典第48条第1款第2句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著名的“死缓制度”。
  应当注意,在中国刑法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执行的一项制度。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罪该处死,这是前提。如果被告触犯的刑法条文没有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的,就根本不能适用“死缓”。
  第二,虽然罪该处死,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则界限。
  什么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中国刑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根据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罪该处死,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是民愤不是极大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最严重的主犯已判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定责任能力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
  在两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期满之后,根据中国刑法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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