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2]
2、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3],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减为无期徒刑,只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这样减法,可以保持对死缓犯、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之间在量刑上的平衡,避免发生死缓犯一旦减刑反而比判处无期徒刑的还要轻的现象,对罪犯的改造有利。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查证属实”,依法应当执行死刑的期限,不一定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这一点与死缓犯的减刑不同,死缓的减刑是在“二年期满以后”,对死缓犯执行死刑则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只要犯罪分子是在死缓执行期间,无论何时故意犯罪又查证属实的,随时都可以核准执行死刑。
这种在死缓期满执行死刑的实体性要求(必须有查证属实的故意犯罪事实存在)和程序性要求(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实践中,极大地限制了死刑的最终适用。事实上,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最终又被执行死刑的,是非常罕见的。
虽然中国
刑法目前没有把完全废除死刑作为自己的目标,但是,中国
刑法也并不是主张“死刑万岁”。事实上,我认为,中国
刑法界目前努力推进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态度,与废除死刑的主张有一点是不矛盾的,因为对适用死刑最严格限制的结果就是不适用死刑。作为中国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早在1956年9月也曾经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24]。中国
刑法界反对的仅仅是将死刑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社会制度、乃至文化传统是否进步的标准,并以此作为政治攻击的工具。中国
刑法界虽然一般地认为,当前讨论完全废除死刑这个题目是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但是在从严格限制死刑的意义上谈死刑的存废问题却一直是中国
刑法理论所关注的。
在中国1996年
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中国
刑法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方面的努力并没有结束,而是在检讨刑事立法和开展理论研究方面继续进行工作。
中国刑事法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在死刑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中国刑法典中的死刑条款太多。中国1997年刑法典中带死刑的条文有43条之多,与中国1979年刑法典中带死刑的15个
刑法条文相比,虽然有增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因素,但是,死刑条款的大量增加,不能说是符合中国严格限制死刑的总方针的。
第二,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完善还没有完成。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同年9月7日发出了
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25]但是,在中国1997年刑法典明确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上述关于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的规定,是否应当相应地作出修改,是值得讨论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