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

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


王世洲


【全文】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故意杀人罪是中国死刑的主要适用对象之一。在中国刑法理论界,虽然迄今也还没有人提出完全废除死刑的主张,并且,中国刑法界也还没有一般地把废除死刑作为自己的目标,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却一直是中国刑法的态度。[1]本文的目的不是为中国的死刑辩护,而是试图通过说明中国目前保留死刑的原因,说明中国刑事法学界严格限制死刑的努力,来阐释中国刑法在保护人身权利方面的功能,同时探讨更现实更有意义的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道路。
  一、中国保留与限制死刑的主要原因
  中国目前在刑法中仍然保留死刑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中国“目前社会治安状况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2]最近,在中国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犯罪方面,都发生了两个震撼全国的案件,是很能说明问题的。在社会治安方面的第一个案件是石家庄2001年3月16日发生的特大爆炸案,罪犯靳如超使用575公斤炸药,炸毁4座民用宿舍楼,造成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第二个案件是张君和李泽军故意杀人、抢劫案。罪犯张君为首组织了一个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暴力集团犯罪案,从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枪支和其他致命器械制造了一系列严重的犯罪案件,一共杀死了28人,抢走了价值536余万元国家和人民的财物。[3]在经济犯罪方面的两个案件,是原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案,成克杰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4109万元,胡长清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4]对于这种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国刑法还不得不要依靠死刑所可能产生的威慑力,来承担保卫社会的任务。
  第二,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观念认为,死刑本身是一种手段,可以用来减少和消灭犯罪,也可以满足社会的“正义”和“公正”的要求。早在两千多年以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古代思想家们就提出了“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5]的主张,这种使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方法来防止他同时阻遏其他人犯罪(包括实施杀害其他人的犯罪)的思想,至今不仅在中国刑法中,而且在中国社会中,都仍然被认为是合理的。这种合理性典型地表现在中国社会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个几乎被认为是常识的社会观念之中。的确,中国的普通民众今天普遍认为,故意杀人者如果不偿命,是不符合他们对正义和公正的认识的,中国刑法如果真的对故意杀人罪废除死刑,“天会塌下来的”[6]。
  中国目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防止滥用死刑。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应当防止滥用死刑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以前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的主张,稍后儒家学说又将它发展为“德主刑辅”,“恤刑慎杀”的系统学说。这个观念今天仍然牢固地统治着中国社会和中国刑法界。防止滥用死刑,不仅是指不能对无罪的人适用死刑,而且包括不能对已经犯了罪,但是罪不该死的人适用死刑的内容。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说明,滥用死刑必然导致刑法规范界限的模糊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造成统治秩序的崩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