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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

  法律效益是近年来许多学者热心研究的一个问题。但是大家对此尚无一个统一的界定。从对这个词的用法上看,学者们大体上在两种含义上使用法律效益。第一种含义,也叫法律实行的社会效益,指法律通过其实行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和社会功能及其程度。[⑩] 这个含义与本书上面所讲的法律效果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第二种含义,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这个含义反映了人们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效果的度量。[11] 为了从更广泛的角度更充分地研究法律实施,我们在这里基本上是以上述第二种含义来使用法律效益。因为,任何一项立法,一件法律决定,总会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总有一定的成本,包括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方面人员、时间、装备、金钱等的投入。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将一笔资金用于甲领域,就不能用于乙领域。因此,应当将资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并实现法律活动的社会投入的最大社会产出。当然在这里,法律效益不仅仅指法律的经济效益。法律效益除了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还包括法律的政治效益、伦理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各种效益的统一。
  研究法律效益的意义主要有两点:首先,通过对法律效益的分析,发现影响法律效益的各个因素,包括常量和变量,甚至其中数量化的对应关系,以便人们通过控制和调整这些因素和变量,达到对法律实施结果与立法目的的相互校正。一方面,根据立法目的调整法律实施过程,避免实施结果背离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根据实施结果检验、调整或改变某一特定立法目的,实现动机与效果相统一。其次,通过对有关法律效益的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律效益与法律效果的概念内涵的侧重是不一样的。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并非泾渭分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三者之间在概念上有所重叠,分别从不同角度描述法律实施的状况,为人们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信息。
  
  二、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我们研究法律实施,就要对法律实施的状况作出评价,说明法律有实效或者没有实效,实效较好或者实效较差;法律效果较好或者较差,没有效果,或者甚至负效果;效益高或者效益低,甚至无效益。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就是我们对法律进行上述评价时所使用的标准。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由于评价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评价法律实效的标准与评价法律效果的标准就不完全相同。同时,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还由于评价对象的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对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评价是微观评价;对某一件特定的法律或法规、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的评价是中观评价;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整体的评价是宏观评价。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因此具有复杂性。对法律实效进行微观评价或中观评价可能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对法律效果、法律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对法律实效进行宏观评价,就要涉及很多因素,而且不仅需要定性分析,还需要定量分析。下面,我们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一并进行考察、分析:
  1.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人们的行为不会绝对地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正如凯尔森所说:“在规范秩序和该秩序规范所指的人们的实际行为之间的某种对立一定是可能的。没有这样一个可能性,规范秩序也就会成为完全没有意义。”[12] 破坏权利行使或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总是存在的,问题在于能否适用法律排除违法,恢复合法。如果社会上的多数人们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出现违法后能够比较及时地追究,救济权利、恢复秩序,法律实效就是好的,反之,就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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