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实效的角度研究法律,可以帮助我们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时间去观察法律,进而更充分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瞿同祖指出:“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⑤]
某些法律缺乏实效,只是一纸空文,是中国古代法律史的一个重要现象。日本学者浅井虎夫指出:“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盖中国法典率以理想之法典为的,苟认为良法虽非现制,亦必采入法典之中,……此外记载过去之事例,或虽非现行法,而留备参考;或以祖宗成宪不可易,而死法亦敬谨保存者……”。王世杰也指出:“中国法典所记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这更是中国历代法典的一种奇特现象。”[⑥] 王亚南曾经尖锐地指出了这一现象的原因:“一切官僚社会都是讲形式的,许多法律往往不是为了实行,而是为了装饰或掩饰。”[⑦]
2. 法律效果
效果,是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的结果、成果。[⑧]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⑨] 法律效果表明法律的社会目的得以实现,法律实现了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比如贯彻《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果是:人们的产品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又比如,实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效果是:确保了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得到加强,打击了偷逃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税务机关逐级设立稽查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加大等。因此,法律效果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既可以体现为法定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或者法定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体现为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的改变,或者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业的发展,或者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价值的实现。
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法律效果包括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来说,法律效果包括法律实效。一般来说,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首先实现法律实效,才有可能实现法律效果。但是,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并不完全相同。在有些情况下,某些法律虽然有实效,即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但却没有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或者收效甚微,或者甚至事与愿违,法律实施的结果有背该法的社会目的以及立法者初衷。比如某大城市关于向毕业留市工作者或调入本市工作者等征收“城市增容费”的地方性法规。该法的目的是要促进城市的发展,但是由于这种收费不尽合理,因而限制了人才的流入,反倒会影响城市的发展。这种虽有实效但效果不佳的法律,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实施后,就会被在法律上废止,即法律效力被终止;或者在形式上被废止之前,首先失去了实效,人们事实上不再实施它了。
⒊ 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