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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

  明确,指法律规范的语言清楚、概念明确,法律规则指示清楚、公开,而且没有歧义。在法律规定中使用日常语言的,应当符合日常用法;对借用日常语言而赋予特定含义或特定的“法言法语”,应当有清楚的解释、界定,避免使人“望文生义”之后产生误解,或者使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法律规定模糊、笼统、可以有他解,都属于不明确。
  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法律程序完整。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指一定的行为模式必须配以相应的法律后果。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按照法律所指示的行为规范去行为的情形,原本应当被立法者所预见。对此,立法者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否定的法律后果,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来保证法律实施,恢复法律秩序。或者通过设定肯定的法律后果,鼓励人们依法办事,积极实施法律。缺乏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后果不适当,都属于法律不完整。比如通常人们所说的“罚不当罪”,或者指处罚太轻,或者指违法行为人或应受处罚人没有受到处罚。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18] 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19] 法律程序完整,指法律应当对人们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执法、司法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足够充分地规定,使人们在依法办事时确实有所依据,而不致出现“找不到依据”的情况。在法律规定中,缺少必要的程序环节,或者缺少初始环节,或者缺少中间环节,或者缺少终了环节,都给人们实施法律造成困难。法律不完整,既可以出现在一部法律文件中,也可以出现在一个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中。
  和谐,要求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统一、有序、和谐的整体。和谐包括两个具体要求:第一,法律、法规之间应当协调、配合。比如,在税收征管方面,《税收征管法》应当和《刑法》相互配合,《征管法》的一些条款是依据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制定的,而新《刑法》已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犯罪行为重新进行了定义,如果不及时修改《征管法》以与新《刑法》相协调,就会造成法律实施的困难,有法难依;第二,法律、法规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当两个以上法律条款指向同一事项时,不会出现如果执行甲条款,就会构成对乙条款或丙条款“违法”的两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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