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随着比较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在将来某一时期“世界法”有取代“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的可能吗?笔者认为,“世界法”这一问题在比较法学中比较复杂。对其作出恰当的评价也有一定难度,但是不论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宜把“世界法”作为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否则,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由于“世界法”没有包含“比较”在内,比较法学就不再具有与其它学科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区别的本质特性进而原来应有的地位也就不复存在了。较为妥当的说法应是,“世界法”是比较法学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比较法的发展是法之世界化成功的条件。”〔24〕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可以克服任意的比较带来的诸多缺陷;另一方面又能顺应比较法学发展的需要且能始终保持自身学科应有的特色。因此其研究前景最为看好。事实上,在过去一百多年来对比较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法系”研究某种程度上就是美国学者沃特所指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历史”关系的研究。笔者认为,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在某些特定的社会伦理世界观和法律观念乃至法的研究方法中,无不存在着不变性要素。”〔25〕“历史”关系的研究仍然是今后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鉴于比较法学发展的趋势 ,我们绝对不能忽视“现实”关系的研究。借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的说法,我们不仅要进行“静态”(历史)的研究,也要进行“动态”(现实)的研究。
【参考文献】〔1〕参见, 储有德、唐淑:《各国法律之比较与作用》,台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18-119页。
〔2〕(日)真田芳宪:《比较法的方法与课题》,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3期,第302页。
〔3〕前引[2],真田芳宪,第303页。
〔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高鸿钧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3页。
〔5〕前引[4],K•茨威格特、H•克茨书,第9页。
〔6〕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7〕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8〕前引[4],K•茨威格特、H•克茨书,第10页。
〔9〕前引[7],沈宗灵书,第12页。
〔10〕参见,前引[6],朱景文书,第23-24页。
〔1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6页。
〔12〕前引[4],K•茨威格特、H•克茨书,第3-4页。
〔13〕(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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