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研究对象论纲
比较法学研究对象论纲
张马方
【摘要】作为新兴法学分支的比较法学,其对象研究无疑是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在区分和界定比较法学范围和对象这一组概念基础上,以三种层次的比较概念为分类标准,把目前比较法学研究对象划分为:外国法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三大类,并着重探讨了各自面临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 比较法学 研究对象 外国法研究
【全文】
就目前而言,比较法学似乎正呈现出方兴未艾的景象: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比较法学研究队伍中,各国有关的研究机构数量和规模空前壮大;与以前相比,比较法学研究的范围拓展了许多,研究方法也有了不小的突破。〔1〕然而,令诸多比较法学家颇感尴尬的是,至今比较法学尚没有建立起公认的理论框架体系,且许多重大的问题悬而未决。这些都严重地制约比较法学本身的进一步发展和其在法律实践中功能的发挥。因此,进一步加大基础理论研究的力度乃当务之急。涉及比较法学的理论问题很多,本文仅探讨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有关理论问题,以期引起学术界对此的关注,或许尚能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比较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比较法学
自从19世纪末比较法学兴起以来,作为一门年轻的法学分支,对象问题本应在比较法学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不少比较法学学者要么不以为然要么认为“如果要确定这一学科的对象,目的及研究范围,会带来许多问题和争论”,〔2〕从而主张回避这一问题,转而着重于研究比较法学方法、功能等等其它方面,这二者均导致目前有关对象的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笔者认为,鉴于比较法学的研究现状及发展态势,对象问题的研究理应引起学界的重视。对象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体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由比较法学本身的独特性所决定,其对象的确立与否事关比较法学的“生死存亡”。自比较法学诞生之日起,关于比较法学究竟是一门学科抑或仅是一种方法,学界内外的争论相当激烈,经久不绝。也许是在长年的争论却依然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不少比较法学家则引人注目地提出:无论比较法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本身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都是公认的事实;且由于“这种争论在学术上过于枯燥和单调”,〔3〕因而是没有意义的完全可以回避的。应该说,这一看法有其合理性。但即便是比较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问题本身可以回避,比较法学研究的对象却依然不能避而不谈。事实上,正是由于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远未达到共识而导致这一争论始终未能停息。从学术角度来说,任何一方面问题的研究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它对象的存在是息息相关的。质言之,一门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必然同时具备独特性和明确性,所谓独特性是指研究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明确性则是指对象的确定性和相当程度的统一性。由此可见,无论承不承认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都必须就比较法学学者提出的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和明确性作出肯定的回答和合理的解释。其次,倘若承认比较法学具有自己确定的研究对象,那么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则是比较法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出现与繁荣,必然是对现实实践的回应,必定遵循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但同时离不开法学家的理论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性的研究是不可或缺,事实根据是不能代替理论研究。以比较法学是一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是不能回答比较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这一理论问题。可以说,基础理论研究的苍白和缺乏是比较法学地位备受质疑的另一重要原因。当然,基础理论的研究因其具抽象性和涉及面广,把握的难度较大。但笔者认为,以对象、方法、作用、目的等若干基本范畴的研究为核心来展开和构筑理论的框架是完全可能的。同时,由于这些基本范畴的研究之间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对于整个理论体系而言缺一不可,所以有效的研究必然是以一种多层次、平行展开的方式进行的。那种厚此薄彼的做法绝不可取。著名的德国法理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sh)就曾精辟地指出“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学。”〔4〕因此,那种以为在比较法学研究中,应该以方法、作用方面的研究为侧重点的看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总而言之,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对象问题的研究在比较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把比较法学比喻成一座大厦的话,那么对其对象卓有成效的研究则可看作是整座大厦的地基。最后,研究对象是领会和把握不同比较法学学者观点和思想的重要途径之一。对象认识的差异是导致不同的比较法学家观点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因而对不同的比较法学家的研究,对象问题是当然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