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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立法·依法治法——《立法法》述评

  
  二、《立法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这部《立法法》宪法为依据,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说体现了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强调了法制的统一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地方立法工作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一、明确了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应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为保证立法活动的有效性设立了法律的底限。一是立法权限法定原则[2]。所有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都应当严格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是立法内容和过程的民主原则[3]。所有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最大限度地征求各方面的群众意见,使所立之法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三是科学立法的原则[4]。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坚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四是宪法权威至上原则[5]。进一步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立法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划定了立法机关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禁止越权立法。第一,着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6]。即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处罚和强制措施;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都是关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民事制度、刑事制度等法律制度的重大事项,所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立法。第二,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在两个方面拥有立法权:一是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行政监察工作、国防建设、民族事务以及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二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第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设区的市(或称为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高层级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就下述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8]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第四,关于对行政规章的制定权问题,《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为了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执行性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就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主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还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执行性的地方政府规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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