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是我国重要的
宪法性法律,也是我国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的基本程序、法律效力等级、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保证我国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第一、
《立法法》的首要意义在于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我们实行的是单一制的立法和司法系统,这一现实决定了我们的立法体制不可能象联邦制国家那样可以存在几套立法体制,允许地方制定与中央立法不一致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我国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又必须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充分体现出这种多样性和特殊性,允许各地在不与
宪法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有一套统一的立法制度,既能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二、
《立法法》的颁布对各类立法主体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立法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还可以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原则和操作标准。我国正处于错综复杂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转型时期,刚刚进入依法治国时代,这意味着:一方面,我们需要制定大量的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种新的社会关系,而改革和制度转型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必须由各地各部门先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试验性立法,制定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但这种试验性立法也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范围内进行,不能同
宪法、法律的原则相抵触,这就决定了必须有一部统一的立法制度来对范围广泛的立法主体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立法监督等加以全面规范。另一方面,新的情况或新的形势客观上要求我们对过去颁布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进行全面的清理,对过时的法律文件及时加以废止,对不完善的法律文件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对同类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同时还要适时开展法典的编纂,所有这些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原则和操作标准,这也为
《立法法》的颁布提出了客观上的要求。
第三、
《立法法》的颁布有利于控制越权立法,遏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立法,有利于消除立法中的相互冲突和抵触,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纵观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立法状况,我国的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过去缺乏统一的立法之法,对立法主体及其立法权限和职责的确定不是很规范,从而使我们的立法的确存在许多问题,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机关却未尽职责,导致立法滞后或该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得不到及时修改,有时候对同一事项的立法前后矛盾,上下级机关的立法互相矛盾,不同部门的立法互相冲突。有的机关立法主要的不是为了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而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是为了谋取本地区、本部门不正当的局部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因而就出现了法出多门,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现象,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一时间甚嚣尘上。还由于缺乏健全完备的立法备案和监督制度,使这种立法互相矛盾的现象长期得不到及时的协调和纠正,从而严重地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所以,制定一部以法治法的
《立法法》,对控制越权立法,遏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立法,消除立法中的冲突和和互相抵触现象,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适用性、稳定性和效力,维护国家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