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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至上主义”到“债权人主义”——兼论中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

  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中强调的仅仅是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顾客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关系、雇员与银行之间的雇佣关系等都没有纳入到银行治理的制度安排中。这与我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现状是分不开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条件下参加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商业银行法》虽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时的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但没有涉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且,也同样缺乏债权人参与银行治理法律途径。对于一直将安全性放在经营原则首位的商业银行来说,加强债权人的治理参与可以有效控制风险。这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挑战。
  
  2.“债权人主义”强调的是“共同治理”逻辑
  “股东至上主义”的传统公司治理理念是一种“单边治理”的思维模式。“共同治理”原则与“股东至上主义”的本质差异在于共同治理强调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包括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监控;不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图1      单边模式的公司治理
  


  图2     “共同治理”下的商业银行治理的多边模式
  


  上图分别是“单边治理”模式和“共同治理”模式的一般架构。如图所示,“股东至上主义”下的单边治理中,治理和约束是单向的和线形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不应仅仅作为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它作为一张契约网,是诸多利益的聚焦点。共同治理则提供了一种多维的矩阵型的治理模式。共同治理要求公司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等市场发挥作用的,由中央银行、广大的社会公众、社会监督力量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主体参与的外部治理机制,如《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制、信息披露制度、会计准则、社会审计、社会舆论等。
  
      五.其他治理主体参与路径的选择
  
  1.社会监督
  怎样让老百姓来参与到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来呢?我们强调的一个重要监督机制是社会监督。由于银行除了所有者出资的资本金外,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占用公众存款,把广大的公众引到银行的监督队伍中来,是具有特别意义的事情。理由在于:一方面,银行经营的公共性,使其经营管理状况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公众对银行的选择又使银行之间在争取客户上构成竞争,这种竞争既有利于检验银行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才能和努力水平,又有利于规范银行经理行为。怎样利用公众监督呢?就是把银行的经营管理信息定期地发布给公众。这种信息包括法人品德、资产负债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级别、流动性状况、服务质量等。公众根据这些信息去选择那家发生银行交易和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其本质是在一个金融服务的买方市场中,根据适者生存的法则,由理性的客户选择来引导银行的健康运营。这种作法迫使银行的法人及其代理人尽心尽责、诚心经营。为了强化这种机制的监控作用,就有必要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处在超脱地位,担负起信息核实和信息披露的职责,客观、公正地把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给公众,以便公众得到充分真实的信息,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使监督机制社会化,不仅表现在现代商业银行必须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而且表现在现代商业银行必须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财务状况和不定期地向股东公告重大事件,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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