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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至上主义”到“债权人主义”——兼论中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

  当然,经理人的冒险行为一贯引起监管者的注意,然而股东却容易被忽视,和经理人相比,股东更有动力冒更大的风险;同时,由于股东有监管当局与其分担风险,他们就缺乏动力去监管管理者。实际上,如果股东在银行中具有决策权,该银行将有可能比其他银行风险更大,因为银行管理者尚有经理人市场的约束。已经有学者将商业银行的股东控制作为东欧、拉丁美洲、东南亚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 
  不能正确区分银行危机的产生的原因,意味着危机的成本将转嫁到公众头上。瑞典财政曾付出GDP 的3%用于支付这些高额成本(OECD,1995);委内瑞拉重构银行体系的成本是GDP的13%;墨西哥大约花费GDP的20%来拯救商业银行;美国在1980-1992年间,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的“公共救助成本”(costs of public rescue operations)达到GDP的3.2%。
  最后贷款人制度不可避免地对所有银行加以救助,而不考虑它们之前的行为。这样做的通常结果是把风险成本转嫁到系统中的所有相关利益者头上。如果从考察金融危机的角度出发,我们是否可以说,金融危机源自系统内低效的银行治理,或者说银行治理是金融脆弱性的根源之一,这也是各国监管当局敦促银行必须建立良好治理结构的原因。一家银行过度的风险会由于金融链条的连锁性和银行在支付系统中的垄断地位而放大,潜在的治理失败会迅速传送至整个银行系统乃至所有经济部门。我们研究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时,更多的关注集中在市场风险上而忽视了治理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股东至上主义”逻辑显然不适用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央行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存在及银行业的垄断性,都使得商业银行带有某种公共性特征,银行越来越成为社会的银行;而商业银行在危机时受到“公共救助”的特征,使一个独立的、代表相关利益者利益的而非由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尤为重要。对银行这种可以大大超过自有资本而负债(吸收存款)的特殊企业来说,重要的是行业的规制和自律,而不是资本金的性质。
  
  二、中国商业银行治理中的“股东至上主义”逻辑
  
  1.中国:实质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已有一些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亏损巨大而被迫破产或关闭,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为了防止这些事件引发社会上的恐慌,只有采取行政关闭的做法,清偿个人债务通常由人民银行再贷款解决,加重了政府负担。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政府实际上充当了“存款保险”的角色。
  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银行业实际存在着“金融机构不倒闭”的神话。但是,随着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这个神话开始破灭:199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对资本金严重不实、内部管理混乱、多次违规经营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实施接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因经营失败由中央银行处置的金融机构;1997年月,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因长期违规经营,盲目扩张资产、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等原因被宣布关闭;其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海南发展银行相继被人行关闭;同年7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债务缠身而倒闭,后被宣布破产。后又有一大批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被央行关闭。然而,从我国处理这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实践来看,国家将存款保险的范围覆盖了商业银行乃至中小金融机构。如海发银行倒闭后,由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广州市分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支付或转存手续;1998年,对于在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都有严重问题的中国投资银行,政府采取了将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的救助措施,之后国家开发银行又与光大银行就转让中国投资银行债务达成协议;即使是依法宣告破产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所欠的7.8亿元人民币自然人债务也由广东省政府购买债券后代为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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