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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至上主义”到“债权人主义”——兼论中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

  银行挤兑和银行恐慌是不同的概念。前者影响个体银行,后者则涉及整个银行业,乃至支付体系。当然,当存款人把个别银行的倒闭看作整个银行业的症状时,由于传染性和多米诺骨牌效应,银行业的总体信用就会发生动摇。此时,银行挤兑可能发展成为银行恐慌。
  任何类型厂商的失败都会产生外部性,然而审慎性监管仅限于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倒闭的外部性要远远大于其他企业。由于个体银行挤兑与系统风险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银行不可能像正常企业一样消亡,中央银行对待投机性挤兑和基础性挤兑,都会进行救助——资金来自银行事先支付的保险费,或者来自税收,如果这个系统是公共运营的。
  
  2.“股东至上主义”理念与银行治理实践的冲突
  央行监管作为一种外部治理力量,这种力量与来自市场的力量非常不同。市场的力量规制银行主要通过市场进入、兼并、接管及制定市场管理规则等等(当然这些行为影响银行的决策),除此之外,银行企业还面临直接的管制——中央银行的监管,包括审慎性监管、业务范围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定等。央行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保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及时识别判断和预警经营活动中的潜在问题,提醒管理层注意,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在银行管理失效时,中央银行采取必要补救行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和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相比,由“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工具引发的”道德风险”成为银行治理中更为突出的矛盾。因此在商业银行中,奉行“股东至上主义”逻辑与银行的稳健经营原则是相矛盾的。这是因为:
  首先,中央银行作为公众利益代言人,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管理者仅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在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中,股东利益最大化成为公司追求的目标;管理者应该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来采取行动或者做出决策。而在银行企业中则存在另外一种利益——由央行监管者作为代理人的公众的利益。这种利益存在于银行组织之外,而且看上去与银行利益最大化无必然或直接联系。但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来说举足轻重(既是他们的债权人又是他们的顾客),这就要求追求内部利益最大化的银行关注外部利益。潜在的内外部利益冲突是其他类型的企业所不具有的。
  在银行中代理人不仅要体现所有者的利益,而且对于通过监管者的行政性法规、命令、指引甚至经济手段表达出的公众利益也要兼顾。为了确保公众利益,监管当局对代理人施加外部的治理力量,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以防止其伤害公众利益的不当行为。如果管理者没有按照监管者的意志行事,他就有可能受到行政性而非来自市场的处罚,甚至被排除在银行业之外。所以银行的管理者必须兼顾银行内部的私人利益与外部的公众利益,从治理的角度讲,管理者要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化银行的利益。   
  其次,中央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使股东倾向于冒更大风险。
  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是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被代理人的自利行为所伤害。公司所有者一般被认为是风险回避者,投资者在给定回报情况下寻求最小化风险。所以公司治理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创造决策机制,防止代理人的行为将投资人暴露于超出其预期的风险之下。但是在商业银行,一切变得不同了。因为当前的银行监管首先关注的是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在这些用于限制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工具中,“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被认为是最有效的阻止挤兑、银行倒闭和其他威胁系统完整性的方法。这些工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角色。由于商业银行有权威当局一起“分担风险”,它会倾向于冒更大的风险。实际上,承担过度的风险是银行的理性选择,赌博的方式是这样的:如果高风险带来高收益,银行能获得超额利润;即使投机失败导致银行破产,大部分损失将由保险基金承担,股东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只是其出资额。在多个国家,银行“太大而不能倒”被写入正式的文件中,而不论其从事的风险行为,因为不这样做将威胁整个银行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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