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权多元化应该是公司治理的一剂良药,但是因为新增股权大多同原有股权性质相同,给人一种在“圈内打转”的感觉,一段时间的发展后也暴露出许多问题:(1)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初衷是通过引入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形成对银行经营者的产权约束,从而成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路径,然而在实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中并未得到体现。(2)现有的商业银行几乎都是在垄断的金融体制下成长起来的,或多或少有传统银行体制的烙印,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场行为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其业务基本上都圈定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并且要受到中央银行信贷规模的约束,在开拓市场、开发新品种上与国有独资银行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3)我国银行业的商业化进程始终是个渐进的过程,这种转换将是长时期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目标不可能得到充分体现,现有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到2000年底,我国共有10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10家是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原有12家,海南发展银行于1998年因支付危机被关闭;中国投资银行被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后其分支机构转让给光大银行)。近年来,它们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和盈利状况基本上都呈现出下降趋势,到1998年9月末,不良资产比率都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15%的风险比率,且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个百分点。1997年——1999年实现税前利润分别为150.6亿元、115.4亿元和94.33亿元,资产利润率1998年为1.13%,1999年则降为0.647%。除两家住房储蓄银行以外的88家城市商业银行,是我国在原有大中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制的形式改造组建的,大都是由地方财政控股。它们的资产质量更差,有些不良资产占到资产总额的50%左右,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注册资本金不能按时到位,抗风险能力很弱。
不难看出,典型的“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在支配着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的改革进程。所谓典型的“股东至上主义”逻辑,是指企业制度效率的质量标准在于所有者或股东的最大化,获得授权的经理人员只有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使控制权才是企业有效率的保证。如果企业的自由处置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即意味着企业的治理结构有问题。股东利益成为判断公司治理效率的唯一标准。 “股东至上主义”与“大股东本位主义”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认为只有股东是企业的主人,而过分强调股东利益将致企业于高风险之中(股东相对于债权人总是倾向于冒险行为),从而带来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受损;后者则是指大股东企业凭借控制权或者信息优势,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股东至上主义”逻辑支配下的中国商业银行公司化进程中,由于改革的思路始终在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如何设计一个对经理人员行为的最优激励和约束机制,按此逻辑进行推理,重构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的关键是如何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也就是加强政府对银行的控制。改制后的商业银行并非形成了如青木昌彦所定义的“内部人控制”模式,即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在放权过程中对企业经理人员控制力的弱化,而是形成“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以下缺陷:(1)国有产权的不可转让性使政府事实上对商业银行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政府无法“用脚投票”,从金融业的稳定性出发,也几乎不可能采取接管或破产策略惩罚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2)行使行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不能分享监督经营者行为带来的益处,很难避免某些政府官员利用“廉价投票权”与经营者“合谋”或对投票缺乏责任。
3.“股东至上主义”理念在我国银行治理中的体现及危害
从我国银行业的改革轨迹来看,着眼点始终是怎样完善政府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具体表现为政府拥有或者干涉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影响银行的贷款决策等。于是,整个国有银行渐进改革的过程就表现为“体制内”政府对专业银行的公司化改制以及改制后对经理人员的监控过程;在“体制外”生长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时,遵循的也是“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即按照股东收益最大化原则设置激励约束机制。我国商业银行控制权结构一直以国家作为大股东的特点,之所以导致高的代理成本,其原因在于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并不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其多元化目标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影响银行的科学决策。中国的情况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大部分归国家所有,经理层的腐败行为(产生代理成本的主要原因)只要没有达到触犯法律的地步,一般是不会受到大股东的抵抗的。因此只要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制度层面上的公司治理效率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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