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之批判
房保国
【关键词】以事实为根据 反思与批判
【全文】
“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之批判
房保国
[内容提要]本文在对“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进行系统反思与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认为这一提法存在重大流弊:(1)“理论上的误区”:它把诉讼活动仅仅视为一种认识活动;(2)“事实上的乌托邦”:它坚信客观真实是能够发现的;(3)证据制度上的形而上学:它奉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4)“证明制度的先天不足”:它同现代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原则相背离,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彻底改造与系统更新。
[关键词] 以事实为根据 反思与批判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现代诉讼法的两大基本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经典表述。其中事实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流传的范围如此之广,影响力如此之大,以致于成为一句人们耳熟能详的口头语。它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皆有体现。其中,《
民事诉讼法》第
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
刑事诉讼法》第
6条、《
行政诉讼法》第
4条也都作了类似的宣示。
长期以来,人们的“事实情节”如此浓厚,对这项原则如此青睐,以致于不允许对它的任何怀疑与动摇。但伴随法治进程的推进,这一原则的流弊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尽管目前已有部分学者对它提出了质疑,并不乏精彩的论述 [1],但无论从理论的深度还是从广度来看,尚很欠缺,已有的批评也不彻底。可以说,现有的讨论已经涉及到这项古老的诉讼原则在中国的前途命运问题。笔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问题,主要上是一个证据问题,只有以此为视角,才能揭示它的致命缺陷。因此,本文拟从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出发,反思该原则的利弊得失,对它进行系统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