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二、民事责任
上面提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对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这当然没有全面概括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全部法律责任问题。因为资产评估不仅仅会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同时当然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同资产评估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要受民事实体法有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之间的一般委托关系,
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遵循,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里主要就因为评估机构不正当的评估导致国有资产价值过高或者过低而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及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进行探讨。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将评估财产的价值评估的过高,那么,对于接受该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利。这在企业改制中将会更加突出,评估价值过高,改制后的企业所接受的财产必然有虚假的成分。如果评估价值过低,则被改制企业的原有债权人以及相关的权利人必将遭受损失。
首先,由于评估机构的错误评估而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者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给委托评估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这里仅就因评估价值过低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加以探讨,因为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多见。由于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之间是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将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民事实体法有关违约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因评估机构不正当评估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如果使用违约责任显然无法解决。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限定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而且应当限定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这样如果采用违约责任处理就会出现许多问题。笔者以为,由于评估机构不正当评估而给委托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构成侵权,评估机构侵害了委托人对其要求评估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当然出于衡平的考虑,出于对评估机构的利益的保护,对于此时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当加以限制: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一般性的、轻微过失不应当追究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因为评估过程主观性比较强,法律对此应当加以考虑。
其次,对于由于评估机构不正当评估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在资产评估法律关系中,直接的双方当事人是委托人,即资产占有单位,以及受托方,即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国家并不直接发生关系,这就使得国家很难以评估机构不正当评估为理由对评估机构主张任何权利。而从本质上看,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体的,国家也不可能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主张权利。这样就造成了责任主体的缺失。针对此种情况,笔者以为,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国家直接向有关的责任人主张权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负责人。如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负责人对于评估机构的不正当评估负有责任的,国家应当可以直接向其追偿。这种解决方式基本上适用于原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情况。如果原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然存在,则国家只能通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向相关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第五节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资产评估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件事实
H股份公司是由四家发起人组成,其中主要的一家为外资A集团。A集团为国外一个较大的经济集团,在沿海地区已组建了多家不同规模的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另外三家发起人为内地的两家B投资公司、C投资公司和一家较大经营实体D公司。H公司的前身为A集团在沿海组建的A合资企业。A合资企业于1989年正式运作,地处我国沿海一个较发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当时是外方投入设备、技术和资金,中方只以土地作价入股,外方占有控股权并负责生产供应、经营和销售,中方只提供场地和劳动力(实际上该合资企业基本上属于独资企业)。主要是生产旅游鞋为主。A企业运作初期效益很好。1993年初,A企业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联合中方B、C两家投资公司和D公司作为发起人,以A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实体为依托,中方三家以购买股权、现金投资形式,组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于1993年初经当地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进行股份改制并作为定向募集公司,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随即成立,并吸收社会法人以及个人股进行融资。A企业将资产评估净值5869.84万元中的3669.84万元作为向H股份制企业的投入,占总股本的24.46%;其余的2200万元由中方B、C两家投资公司在没有对企业股权核实的情况下以现金购买作为两家股权投入;另外,B、C投资公司又向股份制公司投入现金各300万元,D公司是以现金2000万元投入。中方三家发起人分别占总股本的14.67%、3.89%、13.33%,其他社会法人股3513.56万元,占总股本的23.43%;内部职工股3016.6万元,占总股本的20.11%。到股份公司召开成立大会的时候,已经融入股本金1.5亿多元,达到了股份公司预期的融资目的。
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因为依托的主要实体为A企业,它负责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为了企业发展的连续性,在改制过程中,订立的组建股份制公司合同、章程仍保持原经营模式,基本没有改变主要经营方向,在主要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方面基本保持原有状况。中方三家发起人在董事会中只是按投资比例设置参与人员,董事会把A企业的外方总经理继续聘用到H股份制企业中任原职。四家发起人除外资股外,根据股权设置方案,中方三家股东、其他法人内部职工股都要按约定,以货币资金向A企业购股或者入股。于是,三方中资发起人在股份制筹备组成立后3个月内将应注入的资金全部投到了筹备组设立的账号上,并融通了社会法人股本金和内部职工个人股金,共计到位货币资金9000多万元;实物以评估价值5869.84万元为依据。这就为股份制企业的正式运作奠定了基础。
H股份制企业在宣告成立后,以A企业为核心组建了股份制公司筹备小组,对原有的资产、债权、债务依照评估结果,在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账务调整:在投资各方的货币资金全部到位后,首先偿付了A企业的债务;以扩大经营范围的名义调走部分货币资金价值2700万元,用于购买一濒临破产企业;外购办公楼和公寓价值1600万元;调用专用帐户的股本金用于企业流动资产4000万元;购买土地价值870万元等。在H股份制企业正式运作前,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帐户基本没有再可动用的资金。
H股份公司在运作两年后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更换中方人员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接交、运营过程中,新任总经理发现企业经营已经出现严重亏损,即将面临破产,及时进行财务清查,发现股份制企业从改组到运作存在大量的问题,需要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并提出应对原资产评估结构进行重新核实。通过核查发现:
1.企业在股份制改组初期没有进行股本验资,公司股东、股权、股金不清,负责该企业股票的证券部,至今没有将完整的股票销售资料交给H企业,使得企业无法了解募集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名单,无法进行有效的股权管理。经营三年股份制企业没有中介机构审查验证的会计报告,没有任何的信息披露,被改组的A企业,至今没有变更营业执照,也没有进行年审。
2.A企业聘请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