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特殊法律问题(一)
钱卫清
【关键词】第七章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特殊法律问题(一)
【全文】
第七章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特殊法律问题(一)
——国有资产评估
第一节 国有资产评估概述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由国家授权的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为了特定的目的,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的资料,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资产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资产评估作为社会性和公正性活动,在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兴行业。
资产评估主要由六大因素组成:
(一)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由谁来承担,他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客体,是指资产评估的对象,他是资产评估内容上的界定;
(三)特定目的,是指资产业务发生的经济行为,直接决定和制约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和方法的选择;
(四)价值类型,是对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对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约束性;
(五)评估方法,是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手段和途径;
(六)程序,实质评估工作所采取的步骤。
二、资产评估的特点
(一)现实性
资产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参照,即确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的基准时间,按这一时点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评估基准期一般以“日”为基准时点,选择与资产业务或者评估作业时间较接近的时期。其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资产评估直接以现实存在为资产确认、评价和报告的依据,没有与过去纪录进行衔接、一致等约束,只需说明当前资产状况,而不需要说明为什么形成和怎样形成。(2)以现实状况为基础反映未来;(3)强调客观存在。
(二)市场性
资产评估的市场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资产发生产权交易时提出的客观要求。资产评估要以市场上形成的资产交换价值量为基础确定资产价值。脱离市场的客观资产交易价值,而主观地计算和确定资产的价值,不能适应市场产权转移的实际需要。
(三)预测性
任何一项资产,其价值大小,不仅要看过去投入的多少,还要看未来使用中所能带来的收益大小。对未来收益的计算就带有预测性,这就要求我们对未来收益的计算、预测要力求科学、准确,以保证资产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四)公正性与咨询性
公正性是指资产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服务于相互矛盾的资产业务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需要。具体表现为:(1)资产评估是按公允、法定的准则和程序进行,这是公正性的技术基础;(2)评估人员通常是与资产业务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这是公正性的组织基础。咨询性是指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的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只是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因此,资产评估提供的估价仅是参考,最终成交取决于讨价还价的本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资产评估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资产评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无论是产权的市场流转(出售、租赁)还是产权关系的调整(企业破产、兼并或者实行股份制),都需要对企业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以保证在产权的流转变动中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基本条件。(2)资产评估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之间的比例关系,除了以实物和使用价值的形态表现外,还必须从价值形态上平衡与协调再生产各个部门之间关系,为此,需对各个部门、各环节上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3)资产评估为设备更新改造提供依据。资产再生产过程中会发生有形的损耗和无形的损耗,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为了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必须对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进行经常性的资产评估,分析其价值变化,以便为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资产评估的原则
资产评估的原则是指调节资产占用单位、资产评估人员以及与资产业务有关的权益各方在资产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评估行为的业务准则。资产评估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技术原则。
(一)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
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是在所有资产评估活动中都应当遵循的规则和准则。一般原则主要是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以及真实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的当事人应当以真实的资料、文件和数据,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资产进行评估;最后得出的结论应当能够反映真实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目录及各种相关台账记录等资料,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与审核;对企业资产进行严格的产权界定,同时还需要就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方面进行社会调查,以便对企业未来经济效益做出准确的预测。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资产的账目、账卡等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必须占有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要了解待评估的国家资产使用单位的独立法人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评估的立项通知书、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购置时间、折旧年限、同类资产的物价变动等;另外还要根据委托书所列资产的范围逐项进行实地盘点,核查账目是否一致。总之,评估人必须尽职尽力,通过各种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资产评估人应当对其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委托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应当按照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资产评估活动。主要是主体合法,即作为受托方当事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参与人必须具有法定能力与评估资格;程序合法,即无论是委托方还是资产评估机构,都应当及时申报、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条件进行评估活动;行为合法,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第三方(如剥离资产的潜在购买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文书合法,主要指评估申请、评估报告等文件和文书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式、结构以及内容。违法操作的企业资产评估行为及其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做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3.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当事人尤其是资产评估机构方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法、评估手段、评估方案等,以保证资产评估能够得以顺利完成。资产评估人应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委托方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案,力求评估方案、方法等符合实际情况,得出符合资产真实状况的结果。
4.客观性原则。即企业资产评估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目的、评估程序以及事先设计的评估方案进行,不能任意偏离或者变更;同时应当以企业提供的相关数据、文件、资料等作为评估的客观依据,不能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评估行为。另外,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主观上的偏见,更不能凭一孔之见预设结论,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5.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具体操作评估事务的评估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评估技术知识和水平,独立地进行评估,不受外界的各种影响。尤其是不应当受到聘请或委托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资产剥离方、被剥离资产的购买方,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人)的不正当影响。例如,资产评估人不应当接受委托方酬金之外的其他不法“馈赠”;资产评估人不应当不加分析地以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文件等为准进行评估,而不将该企业的账面记载与实际情况相对照或清查;资产评估人不应当因外界的威胁、利诱或上级行政部门的命令等而丧失独立的立场,作虚假评估等。独立性原则与上述客观性原则是保证评估报告真实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