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刑罪同源看犯罪防控

从刑罪同源看犯罪防控


卜安淳


【摘要】“犯罪”是个法律概念,有别于罪恶、罪孽等概念。刑法产生的同时,也产生了犯罪。犯罪是刑法对人的某些社会行为所作的规定。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刑法,也产生着不同的犯罪。刑法规定人的某些社会行为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处罚,主要因为现实社会中需要遏止这些人的这些行为。因此,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该都是可以防控的行为。刑法的犯罪规定应该具有可行性:刑罚施行的可行性和防控犯罪的有效性。刑事立法需要有高水平的立法技巧,更需要有对现实社会的准确的观念性把握,认识上的疏忽或观念上的偏激,造成犯罪规定的遗漏或滥入,都不利于对犯罪的防控。
【关键词】犯罪防控;刑法;犯罪规定;刑罪同源
【全文】
  引言
  犯罪防控研究是犯罪研究的重要方面。犯罪学者研究犯罪防控,大都很重视对犯罪原因的探究,在对犯罪原因分析把握的基础上,寻求预防、控制甚至遏止犯罪的策略、方法和措施。我国犯罪学界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已取得较丰的成果。学者们从犯罪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被害因素等多方面探讨犯罪原因[1],探寻犯罪防控方略,虽众说纷纭,但皆有理有据,值得重视。本文想在探讨犯罪原因、探寻防控方略方面找寻一种新的视角,即从刑罪同源的角度来分析探讨犯罪防控问题。
  刑罪同源
  刑罪同源是指刑法和犯罪在人类社会(以及人类社会的各已有阶段)中是同时产生的。刑罪同源中的“刑”是指刑法,具体包括对于对犯罪的规定和对刑罚的规定;“罪”是指犯罪。“犯罪”作为法律概念,是与“罪恶”、“罪孽”等概念有严格区别的。“罪恶”是道德意义上与“善良”相对的概念,“善良”的概念偏重于指善,一般也简称作“善”;“罪恶”的概念偏重于指恶,一般也简称作“恶”(哲学意义上的“恶”的概念由此而来)。“罪孽”则是宗教意义上与“慈善”相对的概念。我这里特别指出犯罪概念与“罪恶”、“罪孽”等概念的区别,是因为古住今来实有不少学者没有重视这种区别,甚至在混淆这几个概念的情况下去探讨犯罪原因。如,奥古斯丁及其追随者将宗教原罪引作人类犯罪的根源,正是混淆了罪孽和犯罪这两个概念;西方自然法学的倡导者和信奉者们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罪恶”和“犯罪”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学所探究的预防、控制、打击犯罪的各项工作都是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不论是刑法学还是犯罪学,不论是探讨犯罪原因还是研究犯罪防控,作为我们研究的重要内容的犯罪,都应该是具有法学意义的,不是道德意义上的罪恶,不是宗教意义上的罪孽,也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恶。犯罪学界一直强调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应该只是在对犯罪的内容及种类、范围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差异,犯罪概念的法律性质是两个学科都不应该否认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