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围条件
经济法的生存发展还依赖于二个外部因素:首先是民商法的繁荣发达,民法典的制定出台;其次是行政法的科学构建和重新定位。这也是创制《经济法纲要》时机成熟所不可或缺的外围背景。必须承认,以市民社会为基石的民商法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淡出、市场渐入”这一长期转轨工程。近十年我们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极大拓展了市民社会的生长空间,在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造就了理论研究的繁荣,民商法在当前的勃兴便是最佳的例证,这当然取决于“市场之手”运作的法律保障需求。而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弥补市场缺陷而存在的,它是“国家之手”辅助“市场之手”有效运作的法律保障,二者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体。近些年学界在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取得脱胎换骨般的成果创新都是严格尊重了民商法的市场制度导向的。先有民商法,后有经济法,民商法的繁荣必将为经济法的壮大提供丰富的现实资源。在制定《民法典》和创制《经济法纲要》的时间先后上,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讲,为了降低经济法律成本,选择成本较低的民商法作为加快经济立法的先导,同时扼制经济法的高成本倾向,而且经济立法一般不宜超前,尤其不宜超前民商法立法。 所以在目前情形下,制定《民法典》的需求更为迫切重要。《民法典》一天出不了台,创制《经济法纲要》的可行性就会打几分折扣。
至于行政法与经济法两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则更复杂些,经济法学界对此作过了许多探讨,但始终无法令人完全信服。究其原因,乃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极端滞后而引发的角色错位。行政法是关于“依法行政”的法律规范总称。其要义在于制约、规范国家机关行政权的行使。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它是以国家本位为显著特色的,区别于民商法的个人本位观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国内行政法学界占主流的“平衡论”明显受制中国渐进型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具有很大的过渡性、不彻底性。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 笔者认为,社会法应该包括了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新兴法律部门,它们与经济法一样,都是政府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法律保障,立足点均为社会本位。这种理论梳理完全符合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也为我们认识经济法的存在价值提供了另一种有益思路。反观行政法学界,大都粗暴得将经济法降格为“经济行政法”,并视为理之当然,缺少的正是理性的反思,这无疑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现状密切相关,本身既不利于行政法学科的发展,又不利于经济法的生存壮大,研究《经济法纲要》的创制也因此受到了极大冲击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