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已。在尚未厘清立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复杂关系之前,奢谈经济法及《经济法纲要》的创制,它的最终命运必然是被“经济行政法规泛化”的潮流所吞没。
还应看到,世界经济全体一体化浪潮中,我国已经成为WTO大家庭中的一员。WTO是以全球经济的自由化为宗旨的,其实质是消退市场中政府行政的权力,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限制政府干预。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直接影响到了经济法的稳定性。所以,制度设计的探索性、长期性决定了经济法这一体现国家意志关系的部门法的不确定性,在现阶段,作为制度正式规则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显然是缺乏制度事实作为依据的。
二、立法技术条件
立法机关在立法政策的选择上确认和接受了经济法的基本部门法地位,并且在立法技术方面为创制《经济法纲要》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且是由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直接启动,国家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并且力图运用法律来加速这一进程。于是,便形成了在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都缺位的情况下同时上马,各项法律均由政府按照立法时间表来制定的情况,导致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发展的脉络不清,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 而与民商法、行政法相比较而言,经济法在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跌宕起伏的命运更能昭示这一点。
十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创,经济法制建设蓬勃展开,成果颇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初具规模,而在这一经济法律体系中,理应以规制“市场之手”的民商法和规制“国家之手”的经济法为主体。我们却不无遗憾的发现,学界孜孜以求的关于经济法的学理界定在现存的经济法规中找不到恰当的契合点,理论与实践显现出相当大程度的隔离。实务界运用的“经济法”只不过是“有关经济的法”的简称而已。究其原因,在于立法机关是以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涉外经济法六大板块来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而抛开了部门法导向的立法思路。即便如此,施行十余年的《
民法通则》即将为呼之欲出的民法典所取代,但是创制《经济法纲要》的倡仪却迟迟不能进入立法决策层的视野便很能说明经济法理论研究薄弱的现状。
同时,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相关领域的经济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立法为契机,只有深化经济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指导经济法的立法实践。 立法者在经济法立法层面问题上的研究尤显薄弱,这方面的理论成果可谓寥寥。反观经济法学界草拟的若干《经济法纲要》(建议稿),可以清晰看到它的过渡性和不成熟性。九十年代以前的《经济法纲要》(建议稿)明显受制于当时的主流学说“管理—协作”论,在1988年,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全国经济法研究会经过数次讨论,最终形成了《经济法纲要》(建议稿),共计十章包括总则、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责任、经济监督、涉外经济活动、奖励和惩罚、附则。九十年代末兴起的第二次研究《经济法纲要》创制的热潮中,各种学者建议稿纷纷问世,可谓百家争鸣、空前热烈。细究之,大部分建议稿多以市场规制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来构筑《经济法纲要》的基本框架。但这二者在同一部法律中如何互动、协调的具体问题鲜有人深入研究,2000年第八届全国经济法年会上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呼声又起。再想想早在1994年反垄断法就被列入人大立法规划,至今迟迟不能出台的情形,不难发现,经济法理论界并不缺少高屋建瓴的“宏论”,而太缺少的是具体细致的“微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