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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纲要》创制之可行性分析

《经济法纲要》创制之可行性分析


艾传涛


【摘要】本文从经济法的系统化方式入手,剖析了当前部分经济法学者所倡导的创制《经济法纲要》的理论依据,进而探讨了创制《经济法纲要》所须具备的四个充分必要条件。在经济政治条件、技术条件、核心条件、外围条件均不具备的现阶段,学界有关创制《经济法纲要》的倡议在我国是缺乏可行性的。
【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法纲要 可行性
【全文】
  作为在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首先发端于德国,其后在欧亚大陆上获得普遍性发展。由此引起了法律体系大家庭的深刻变化,并带动了经济法学这门法学新分支的长足发展。在中国,改革开放二十余年的立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突出表现为人们对经济法的肯定、认同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曲折过程,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报告便指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宪法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已经比较齐全。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十四门核心课程中经济法也当仁不让地占据了一席之地。学界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经历了“老诸论”向“新诸论”的转变,充分表明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了经济法干预、调节国家经济的本质属性,此外,在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体系构成等诸多方面经济法学界都取得了大量的丰硕成果。
  新旧世纪交替时期,经济法学界部分学者掀起的创制《经济法纲要》理论研究的第二次热潮颇引人注目,其实早在1985年召开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上,以杨紫烜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便建议制定《经济法纲要》,之后还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纲要(起草大纲)”的征求意见稿,全国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于1986年对该纲要作了专题讨论,并要求各分会组织对该纲要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而当时民法与经济法的地盘之争也达到高潮,最终的结果是由立法机关1986年出台《民法通则》平息了学界争议。创制《经济法纲要》的学术主张遭受重大挫折,经济法学由此陷入了一个低谷时期。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思路的明晰化,我国经济法学逐渐走上复兴之路。经济法学界在大体理顺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后,经济法获得了相邻学科人士乃至法学界的普遍性认可,同时也为自身学科的发展壮大赢得了更好的时代机遇和生存空间。九十年代末民法学界为民法典的制订出台进行热情的鼓与呼之际,经济法学界亦有不少学者在进行了理性思考后,重新提出了制定《经济法纲要》的主张,很快便掀起了一股学术热潮,一大批学者展开了相关课题的研究。从1997年起连续几年的全国经济法年会上一些学者都提出了研究《经济法纲要》创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突出的例子是1999年全国第七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以程信和、何文龙等学者为代表的七人研究小组向大会提交了《创制<经济法纲要>的法理设计》的长文。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湘江法律评论》(第3卷)专门收录了经济法学界部分学者研究《经济法纲要》创制的十几篇论文 ,这是经济法学界关于创制《经济法纲要》理论研究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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