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调整税率。依据前述的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可仍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我认为,对综合所得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所得级距可适当缩小,为增强调节重点,可设5%、20%、35%、50%四档税率;对利息、红利所得等其他非经常性所得则采用25%的比例税率。
(二) 征管方式的改进
1. 实行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收入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为加强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可实行法人和自然人的全国统一编码制和实名制,进一步强化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管理以及明确个人收入申报中的法律责任。
2. 加快金融机构和税务系统的电脑网络化管理步伐,税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解决个人收入隐性化的难题,我国已于2000年4月1日实行了储蓄真名制,我们还应研究试行个人财产登记制等制度。
3. 建立一些全国性的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使对个人的收入资料的处理与稽核实现专门化和现代化。
4. 健全我国的税务代理制,这可适当弥补我国当前税务部门落后征管方式的不足。
5. 贯彻“依法治税”的方针,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强化公民的主动纳税意识。同时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减少税法上的漏洞,增强税法的可执行性。
(三) 面对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思考
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个人收入来源也日益多元化,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此做专门的探讨。我认为税务机关在征管改革中,还应该强化对个人收入的管理,实行个人收入账号,推行个人支票制度。税务机关通过银行建立起个人收入台账,全国微机联网,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了解到每个人的收支情况,并能正确判定其是否缴纳足额的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加强对实物收入的管理,可采取实物付出单位申报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控制。鉴于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的现实,可以在沿海一些市场化、信息化程度高的城市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向全国。
五、对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发展方向的预测及政策建议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方向的预测
通过前面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和税负能力的宏观分析,我们可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其日后的收入规模将不可与今同日而语。又由于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小,引起的额外负担小,从而在社会税收负担相同的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较征收产品税,对于改进社会效益更有意义,因而我们可预测,尽管我国目前及以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可能仍是产品税占主体地位,但税制结构调整的趋势将是朝着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地位的提高的方向发展。个人所得税有望在将来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