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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与发展

  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通常具有双重功能。其一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其二是组织财政收入。根据矛盾论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工作经验可知,这两种功能是不是不会平行发生作用的,而是主辅搭配发生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其功能主要定位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上,而忽视了它的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应当重新认识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功能。我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将会发生主体的功能的变位,其趋势是由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为主转向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而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员多属于中高收入阶层,他们收入增长潜力较大,受累进税率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将明显快于个人收入的增长。
  2、 目前我国个人收入总量庞大,在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58261亿元)的最终分配中,个人收入已占GDP的69.10%达40258亿元。随着国民收入大规模地向个人转移,国家税收也向向个人转移,这样才能有效开辟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我国向中等发达国家的门槛迈进时,个人所得税将完全发挥以组织财政收为主的功能作用,同时辅之以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但调节力度逐渐减弱。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运行评述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概述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实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及先富带动共富的方针政策,导致个人收入的分配的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迫切需要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以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使个所得税开始走向社会,不再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各种明星及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
   针对我国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为了缓和人民对收入分配的不满,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功能在于调节社会公平程度,通过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修订后的税法统一了内外两套税制,但受国内条件的限制,现行税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并对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所得税,对经营所得、承包租赁得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而对其他收入则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在纳税申报上,税法确立了代扣代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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