恃权枉法则是指执法者依仗自己所握有的执法权任意惩治无罪者或放纵有罪者。登州的山上豺狼虎豹伤人为患,知府拘集猎户,限日捕捉老虎。解珍、解宝兄弟受了甘限文书,费尽心力,射中一只老虎,死虎却从山上滚落到毛太公庄院的后园之内。毛太公、毛仲义父子不但私下送老虎入府衙冒功,而且还诬陷解氏兄弟抢掳毛家财物,打碎毛家什物,“将解珍、解宝剥得赤条条地,背剪绑了,解上州里来”。六案孔目王正是毛太公的女婿。他“先去知府面前禀说了”,然后重刑威逼,“定要他两个招做‘混赖大虫,各执钢叉,因而抢掳财物’。解珍、解宝吃拷不过,只得依他招了。知府教取两面二十五斤的死囚枷来,钉下大牢里去。”[10] 王正的行为可以说是典型的恃权枉法。
3、 利法结合:执法渔利,为利弃法
在古代中国,执法者凭借执法以渔利,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林冲刚被押解到沧州牢城营中,同牢罪人就对他说:“此间管营、差拨十分害人,只是要诈人钱物。若有人情钱物送与他时,便觑的你好;若是无钱,将你撇在土牢里,求生不生,求死不死。若是得了人情,入门便不打你一百杀威棒,只说有病,把来寄下;若不得人情时,这一百棒打得七死八活。”果然,差拨初见林冲,见他不送人情银子,便破口大骂。林冲等他骂够后送上银子,差拨又当即转怒为喜,热情关照林冲。[11]
牢城营中罪人必须向管牢官吏送银子的情况是很普遍的。武松初到孟州牢城营、宋江初到江州牢城营,都有类似的情形。刑罚执行部门的官吏贪财,掌握侦审判决之权的官吏同样贪赃。前面已谈到的那位为武松篡改案情的阳谷县知县,其实也是渔利贪赃之徒。武松杀嫂杀西门庆之前,本是手握证据告到县衙,想请阳谷知县依法惩处西门庆和潘金莲。但是,“原来县吏都是与西门庆有首尾的。官人自不必说。”“当日西门庆得知,却使心腹人来县里,许官吏银两”。“这县官贪图贿赂”,就推托案件难办。[12] 这才迫使武松不得不以身试法,私下复仇。所以,这位阳谷知县于事后为义卖法,轻改武松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他自己的负罪感。
贪图贿赂而不惩奸恶,可以说就是为利弃法。
为利弃法的另一种类型可用施恩对待武松作例子。武松来到孟州牢城营中,既不送银钱,也没有人情书信,同牢罪人都为他担忧。但他不仅没有挨杀威棒,而且受到了非同一般的优待。武松的这种特殊境遇,不仅同牢中人看不明白,武松本人更是如堕五里雾中。直到他被这一哑迷困扰得坐立不安,怒不可遏时,幕后的施恩才缓缓道明原委。原来,这位小管营让这位服刑人不仅不要服刑而且得到高档享受的目的,是要这位服刑人为他夺回被他人夺去的快活林酒店。[13] 让人莫名其妙的“义举”,其根子是为了现实的私人利益,“施恩”是为了“图报”。所以,这位未来的梁山好汉,其实也是一位为利弃法的小小执法者。
三、民众阶层——畏法避法,义、利重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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