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私自为兄报仇,周密谋划,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押王婆到阳谷县衙门自首。知县“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便与手下吏员商议:“念武松那厮是个有义的汉子,把人们招状,从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至斗杀身死。’”私自复仇,故意杀人,被改写成激情杀人和斗杀人命,死罪改成了流罪。按《宋刑统·断狱律》有关规定,阳谷县知县这一行为明显是“故出人罪”的犯罪行为。对此,其上司东平府尹陈文昭心中很明白。因为陈“是个聪察的官”,而且“已知这件事了”。但他看了阳谷县的申文之后,不仅不加指斥,而且按照阳谷县申文的路子,重新一一审录了口供,还“把这招稿卷宗去改得轻了”,才“申去省院详审议罪”。并且,他又“使个心腹人,赍了一封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那刑部有和陈文昭好的,把这件事直禀过了省院官”,终于使本该被判处死刑的武松只被判处“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陈文昭对武松如此用心袒护,只是哀怜他为兄报仇,“是个仗义的烈汉”。[7]
中国古代有过任由个人私自复仇杀人的时代,即《曲礼》所谓“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汉代仍允许个人复仇③。三国时期,对于个人复仇作了一定的限制④。北周朝开始全面禁止复仇⑤。此后,个人私自复仇杀人被视为非法成为定制,出于个人复仇的杀人害命一律被视为谋杀。但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为亲友复仇又一直被看作是义举,所以,在民间有不惜以身赴法而为亲友复仇的义士,在执法阶层中,也有处处袒护复仇者从而为义卖法的执法者。
2、 权法混杂:以法弄权,恃权枉法
中国古代法的本质特征是维护上层统治者的权益。执法阶层的工作职责也就是依法维护上层统治者的权益。作为上层统治者权益的具体维护者,执法者手中握有种种权力。这种种权力既是法所赋予,又可独立于法之外,所以,中层执法者既可以以法弄权,也可以恃权枉法。
以法弄权指以执法为名逞弄手中的权力,甚至滥用手中的权力。梁中书为蔡京祝寿的“生辰纲”被劫之后,谢都管和两个虞侯商量,说是押运官杨志与盗贼共谋,劫夺金宝,准备回北京去“报与本官知道,教动文书,申复太师得知,着落济州府,追获这伙强人”。[8] 几个委委琐琐的小人,弄起权来如此熟稔老辣,正因为他们既深知法律对上层统治者权益的保护作用,又具有以法弄权、打击陷害他人的意识。
梁中书接到报案后,立即发文到济州,又写家信向蔡太师报告。蔡京“随即押了一纸公文,着一个府干,亲自赍了,星夜望济州来,着落府尹,立等捉拿这伙贼人,便要回报。”济州府面对虞侯的状子、大名府的札付、蔡太师的紧急公文和十日内捉到杨志等盗贼的限期,就无情地逼迫三都缉捕使臣何涛,限他十日内一定捉到盗贼,不然,“先把你这厮迭配远恶军州,雁飞不到去处!”并且叫文笔匠在这位倒楣的何侦探脸上刺下“迭配……州”的字样,只待再刺上具体州名。[9] 这一连串的上层统治者弄权,都在谢都管等人的预料之中,也正是谢都管们弄权的必然延续,而最后,又必然是何涛丧心病狂地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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