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水浒传》描写皇帝以外的上层统治者的“法为我用”的所作所为的内容较多。这些上层统治者的“法为我用”,又有几种类型。
1、 违我即犯法
对于皇帝来说,“违我即犯法”是天经地义无可置疑的,而对于并非皇帝的上层官员,应该说,从法、礼或理的角度讲,他们都不应该产生出违我即犯法的观念来。但事实上,许多上层统治者都有这种“违我即犯法”的观念,并自认为天经地义。如,洪太尉出于好奇,要求龙虎山上清宫的监宫真人把“八九代祖师誓不敢开”的伏魔殿打开。真人不肯,洪即“指着众人说道:你等不开与我看,回到朝廷,先奏你们众道士阻挡宣诏,违别圣旨,不令我见天师的罪犯;后奏你等私设此殿,假称锁镇魔王,煽惑军民百姓,把你都追了度牒,刺配远恶军州受苦!”真人等惧怕他的权势,不得不揭封皮开殿门。[2] 又如,高俅新任殿帅府太尉,“所有一应合属公吏、衙将、都军、临军马步人等,尽来参拜,”唯有八十万禁军教头王进未来参拜,高俅即认定他是“抗拒官府”,下令抓来治罪。[3]
2、以法网人
以法网人指利用自己的权势设计将异己者诱入法网,置之死地。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高俅诱陷林冲一案。高俅用陆谦、富安之计,以比刀为名,诱骗林冲带刀误闯白虎节堂,使林冲陷入法网无法自拔。[4]
3、 越法用人
高俅之任太尉自然是皇帝超越法规,任意用人的结果。在这方面,皇帝以外的上层统治者也是任意而为的。虽然象高俅任其堂兄弟高廉为高唐州知府,蔡京任其子蔡九为江州知府、其婿梁中书为大名府知府之类,还很难断定就是越法用人,但梁中书之突击提拔杨志,则明显是出于私自利益考虑的越法用人。杨志以“斗杀人命罪”被判刑充军,来到河北大名府,是一名服刑罪犯(配军)。但大名府知府梁中书因与杨志是旧相识,不仅不要他服刑,留他做自己的随从,而且突击提拔他担任管军提辖使的军职。[5]
二、执法阶层——法与义、权、利相杂
古代中国社会的执法阶层是个队伍庞大、结构复杂的阶层。由于政刑不分,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工作,而专司执法的人员又大都职卑权小,所以,古代中国社会执法阶层内部的思想观念有很大的复杂性。处在这一阶层的较上层者,由于权利等方面较接近于上层统治者,所以观念也较接近于上层统治者的观念。处于这一阶层的较下层者,由于权利等方面较接近于下层民众,则其观念也较接近于下层民众的观念。并且,由于这一阶层人的结构复杂,思想观念上重义、仗权、贪利等各各不同,所以,表现在法观念方面也有儒法相参、权法混杂和利法结合等等区别。
1、 儒法相参:以法护义,为义卖法
古代中国从儒法相争到儒法结合,其结果是法律条文和执法形式中都渗透进儒家的义理,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则往往强调既遵循法又不违背礼。如,唐代从陈子昂到柳宗元、韩愈,几代人围绕复仇问题作争论,其核心就是礼与法在具体司法行为中的协调问题。② 对此,受儒家道统熏染较深的执法者比较注重在执法中维护儒家道义,往往会以法护义,甚至不惜为义卖法。
林冲为高俅所陷,被发付南衙开封府。高俅定要问他个“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的死罪。当案孔目孙定不畏强权,依据林冲口供,定为“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滕府尹也赞成这样判,并再三向高太尉说明理由。“高俅情知理短,又碍府尹,只得准了。”[6]孙定的这番作为,正是以法护义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