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激进”与“渐进”的争议而言,由于并没有相同的评判标准,似乎很难准确地将某项改革归类到“激进”还是“渐进”的营地。以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为例,你可以从“拿来说”的角度把它说成“激进”的,因为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资格要求的确是西方的泊来品,针对司法官员素质低下的法治环境来说,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激进”的。当然,你也可以从“条件说”的角度将它看作是“渐进”的,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再到司法统一考试,这本身就是一个从“技术到制度”的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每一阶段的改革及其成果都为下一阶段的改革创造了条件,也因此使得最终目标的实现条件逐步具备进而推动了目标的实现。这样,同一项改革依据不同的衡量标准就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如果“激进”与“渐进”的争论仅限于这样在自己划定的圈子里自圆其说,这样毫无意义的争辩显然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而事实上,“激进”与“渐近”的争论并不在于事后的评判,而在于每一项具体的司法改革措施在步骤上的选择。
这里有必要指出,“激进论”并不反对“现实条件”对司法改革的客观制约,“渐进论”者也承认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治基本准则。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效益与司法独立这司法改革的三大目标,“激进论”者与“渐进论”者也都认同。[3]基于此,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激进”与“渐进”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司法改革这一整个进程,而是针对以司法改革的三大价值目标为指向,经过科学界定的改革的每一项具体任务和内容。只有在改革的每一项具体任务和内容中,“激进”与“渐进”的选择才能应用于实践,而抛开了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激进”与“渐进”之争将只会成为又一个无聊的话题:走得快一点好还是走得慢一点好本身并没有任何意义。
从民间的角度来说,基于对司法腐败的痛恨和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渴求,老百姓总乐于盼望改革能早日给司法带来清明与公正,因而更易倾向于看到“激进”的司法改革。而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说,虽然它们在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上有着比老百姓更强烈的诉求,但鉴于司法改革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期性,司法机关总倾向于保守地将司法改革稳定向前推进,因而总给人以“渐进论”者的形象。有人认为司法机关的这种“保守”与“渐进”是建立在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改革失败的责任直接承担者的基础之上,笔者并不敢苛同。实则,民众对司法改革的“激进”要求也并非仅停留在口号与呼吁上,如果司法改革失败,为民众提供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将随之崩溃,老百姓同样是失败后责任的直接承担者。衡量改革成败的标准操持在判断者自己的手中,因而表面看来,争论会是如此激烈,而潜在的指向却是共同的。
民众与学界对司法改革的关注无疑是司法改革的主要推动力之一,相应地,国家在司法改革问题上迈出的每一步也都会格外引起各方的关注,大家在品评改革措施的得失过程中或深入反思、或大胆前瞻,从而又形成推动新一轮改革的动力。尽管各界关于司法改革步骤与方法的争论还远没有结束,但司法已然走上了一条没有路标也没有退路的改革之路,且正不急不缓地行进着。因此对“激进”与“渐进”的审视与分析,不仅是司法改革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