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教育二题
贺卫方
【关键词】法律硕士
【全文】
之一: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主法治建设对法律教育的要求
一、依法治国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20世纪90年代末,在经历了30年的艰苦探索以及历尽重大挫折之后,我们终于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对于符合怎样的标准方符合法治国的要求,人们的界定有所差别,但是某些基本的共识还是存在的。例如,法治社会是一种规则之治,要求人们的行为都必须在明确规则的约束下进行。在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也必须受到已经确立的法律规则的限制,政府行为也需要合法,而不允许以专断方式行使。法律本身应当自成体系,不可相互矛盾,令人民无所措手足。法律应当稳定而不可频繁修改,因为朝令夕改足以导致人民无从预期某种行为在未来的合法与否。司法必须独立,独立是司法得以权威地处理案件的前提,同时,只有独立,才能够保障司法决策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的统一,从而强化规则的可预期性。
在强调依法治国是一种法律规则对社会的统治的时候,我们不应忽略的是,规则并不仅仅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立法条文;在更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上,在具体的案件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离不开由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所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对立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立法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立法本身受到立法者的知识范围以及经验的局限,他们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的规范。用不完备的规范去管理千差万别的社会,法律文本中的缺陷只能通过高素质的司法职业群体加以弥补。
立法的规范是模糊的。虽然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准确,但是,模糊性仍然是无法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模糊性是与语言本身与生俱来的特点。就立法而言,模糊性有时恰好是一个优点,因为它能够确保在立法条文不经常修改的情况下,法律对社会变化更强的适应性。而且这种模糊可能恰好更有适应性。不过,适应性要建立在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群体,最终要靠法官去适应。当然立法还要受到其它各种因素的局限,比方说立法的滞后性,因为立法是有一定稳定性的,而社会生活则是日新月异的,从而造成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迁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法律并不仅仅是立法性的规范,它还包括解释性规范,在有立法性规范的同时,还要有丰富的、严格的、统一的解释性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这里的统一性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