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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教育二题

  如果说在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制统一主要依赖的是判例法独特的运作机制以及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统一法治功能的话,在实行成文法的我国,统一法制最重要的基础却是司法决策的参与者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统一的知识背景和对司法公正的组织化的追求。高层次的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课程安排,通过对法律知识传统的深入领悟,通过对各部门法的各种概念的精确理解,通过对司法程序的技术与理念的严格掌握,以及通过教师们的言传身教,从而使进入法律院校的一代一代年轻人不断地由不懂法律为何物的外行变成合格的法律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这些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法律人不仅仅处理法律上的纠纷与案件,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参与到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从而将法治的逻辑应用到社会的每一个环节,最终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市场经济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近年来,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已经达成了广泛的社会共识。与自然经济不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基本上发生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之内。地域范围的狭小意味着交易多发生于熟人之间,交易者的熟知也意味着文化更多的相似或相知,甚至在特定的区域可以形成一种得到公认和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以及与此相伴随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此同时,熟人本身就是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的保障条件。因为欺诈和其他不诚实行为会在熟人社会迅速传播,从而使欺诈者很快失去其市场。
  
  在计划经济之下,没有了私有制,所有的生产和交易行为都变成了政府行为,交易安全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便被消解掉了。计划经济消灭了在市场经济中经常发生的一些困难和弊病,但是,它自身固有的弊病却难以克服,那就是普遍的效率低下和实际上经常发生的分配上的不公正。
  
  市场经济建立在经济生活和生产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基础上,与此同时,商品流通的范围也大大超过自然经济时代。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经济主体以追逐利益为基本导向,而且交易大量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地域的扩大也表示着文化多样化的加剧,传统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文化规范和旧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都弱化甚至失效了。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统制也丧失了合法性,企业或个人都获得了自主权,政府权力必须退出市场。这样一来,经济交往以及更广泛的社会交往中所发生的种种纠纷就只能交由法院或其他准司法机制加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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