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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教育二题

  
  两大法系国家之间的这种偏重无所谓优劣之分。但是,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二者之间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评论法国的法律教育时这样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这枚硬币的另一面则是法国法律教学内容常常只是净化了的原则,它无需为寻找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手段而困扰。但是,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尽管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相似,但我国的情况很不相同的是,第一,我国正规的法律教育长期发育不良,“文革”期间几乎全面中断,虽然近二十年来全社会对于法制的要求不断强化,但是,法律教育究竟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模式却是长期徘徊。于是便出现了第二,法律教育的层次多样化了,办学途径也多样化了。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教育机构之外,非教育机构也大办法律教育,例如司法机构所设立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等等。非教育机构所办的训练机构照样可以授予文凭。办学层次方面,高可上博士后,低可下职业高中!凡此种种,原因都在于通过法律教育要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并没有搞清楚,或者说,在理解上非常混乱。这种混乱必然导致教学内容上的参差不齐,欲想令如此驳杂不一的毕业生头脑中的法律概念、原则、理念具有统一性,从而带来司法决策的统一,势将是缘木求鱼。
  
  二、法律专业本科生教育的局限性
  
  除旧布新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也许并不值得大惊小怪。除了教育管理体制上的混乱外,我们这里的问题首先在于试图将世界不同地方法律教育所要追求的各种目标都囊括进来。如此便有了这许多层次的法律教育,有了各种各样的法科学生。我们需要检讨目前的各种层次的优劣,以便整个制度的调整和改革。
  
  首先,法律教育的本科生层次是最值得关注的。沿袭大陆法系法律教育的传统,我们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可以说是“以本为本”的,那就是,将法律专业本科生作为法律教育的主渠道。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说,“以本为本”有着广泛的成功先例。目前,除了美国之外,几乎所有的国家法律教育的起点都是本科生,即完成高中教育之后便进入法律院校学习法律。四年大学教育完成之后,再经过若干年的职业培训,便进入法律职业界。值得注意的是,大学之后的职业入门考试以及职业培训基本上都是由法律实务部门主持的,这也许反映了法律职业界与大学之间的某种权力冲突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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