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教育背景上的驳杂不一将导致不同的人对法律职业伦理职责理解上的混乱。作为以社会正义为最终追求目标的职业人士,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具有很高的伦理要求。他们需要严格地遵循相关的职业伦理规则,并且形成职业内部对这些规则的共识,从而形成同事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面对今天的司法风纪问题,人们往往过于倚重思想教育和来自职业之外的严厉监督。但是,人们往往忽略了,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恰恰不是来自外部;同事之间对相关职业伦理的一致认识和将这种认识化作细致入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对伦理准则的违反都可能为同事所觉察,并受到来自周围的一致鄙视。这样的环境会形成巨大的压力,同时也是一种巨大的动力,因为它会在心理上激发人们在一个职业共同体内部追求卓越,从而有效地减少腐败和其他不当行为。事实上,一些法治发达国家法律职业的建构历史已经清楚地证明了这个道理。
第三,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经验也证明了,只有给法律职业的入门设立专业化而且难以逾越的门槛,才能够提高法律职业界自身的尊荣感,并强化司法对纠纷与社会冲突的调整力量,树立起全社会对法治的依赖。相反,选任标准上的混乱则足以令法律职业纲纪败坏,声誉扫地,从而引发社会诉诸于贤人或强人统治,最终破坏依法治国的事业。西谚云:“法院不受尊重,国家走向灭亡。”正是这样的道理。法院如何能够获得尊重?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提高法官以及检察官和律师的选任标准,使法律职业获得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之二:JM教育应该成为法律教育的主渠道
一、从通才教育到专才教育
大学的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同时对于法律教育而言,又是一个常存争议、历久常新的问题。我们这里的症结在于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确定出一个稳定的目标,当然也不存在与稳定目标相适应的关于合格毕业生的标准。意识形态的变化足以导致培养目标上的巨大差异。这大抵上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学还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并且也缺乏稳定的法学知识传统。
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各国传统不同,对于这两个目标又各有偏重。英美法系国家偏重前者。在那里,接受法律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而大陆法系则偏重后者,即大学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经历大学法律专业的教育,但是,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将来从事的却是法律之外的职业。例如日本,目前每年各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数以万计,而每年进入几种主要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却只有区区700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少数选择法律作为终身职业的毕业生通常需要再接受法律职业界所主持的行业训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