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教育有某种朝向美国模式转向的趋势。出现这样的趋势的原因目前尚没有得到深入的探讨。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和深化导致法律知识的越来越复杂,这样便使得专业知识与一般常识之间的距离越来越拉大,那种仅仅依赖决策者的声望与经验便胜任愉快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成为历史。当然,从内在的特质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
“以本为本”式的法律教育面临着的正是这样的困难。高中毕业,在18岁左右便开始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对于他们所学习的这门知识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几乎没有多少认真的观察和系统的思考,对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没有多少体验,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就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将法律变成为一种记诵之学。更因为此前对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没有多少了解,所以,又不得不分出很多心力修习这方面的课程,以便完成大学教育所承担的将受教育者变成“博雅之士”的使命。学习时间只有短短的四年,又必须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进行两线作战,年龄幼小又无法使学习者真正地领悟法学的真谛,把握法律职业的必要技能,我们的法律教育便只能是进退失据,左右为难。近年来,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法律实务人员要求的提升,“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实务界辄有怨言,当然不是偶然的。
三、法学硕士教育的设置初衷和局限
既然本科生层次的法律教育有这样的局限,那么,我们还有本科后的教育,即法学硕士教育,能否通过一定程度的改革,将法学硕士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呢?
这里面临的第一个困难是法学硕士制度设置的初衷是法律教育和学术人才的培养,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法学硕士在入学考试标准、专业划分、课程设置、导师以及毕业论文写作等各个环节上都是以学术为指向的。虽然近年来法学硕士招生人数越来越多,毕业生进入司法实务部门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上述各个环节中的学术指向却没有发生多少变化。虽然许多人将来只能从事实务工作,但我们的目标却是学术的。于是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就不得不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在某些环节上甚至左右摇摆,结果弄的非驴非马,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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