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权力的新视角
从哈耶克的这一立场,我们可以逻辑地推导出对政府权力应当加以限制的结论。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还可以把哈耶克从知识利用的角度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证,看作他对传统政治理论做出的一项重要贡献——它使我们可以避开在人性善恶问题上的形而上争论,把限制权力的必要性建立在知识传播原理的基础上。站在这一立场上,我们不必再以性恶论或“权力导致腐败”之类的传统判断来解释限制权力的必要。用哈耶克的话说,“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得通”,但是如果以强制性手段把整个团体的行为限制在这种目标上,却会使每个成员之间相互合作的努力受到破坏,因为“相互合作的团体的成员的大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超出个人知觉的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这种古老的冲动,就会实际阻碍更大范围的秩序的形成”。由此可见,即使行使权力的人动机十分高尚,由于他无法掌握许多个人根据变动不息的信息分别做出的决定,因此他并不能为目标的重要性等级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尺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是一心为民造福的权力也是应当受到限制的。这个结论可能会让许多人难以接受,它似乎是在和一切劝人行善的道德体系做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从哈耶克的知识理论中并不会得出反对造福于民的结论,而是只会对这样做的方式提出更深一层的疑问:“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因为在扩展秩序中,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人,“如果严格地只去做那些对具体的他人明显有利的事情,并不足以形成扩展秩序,甚至与这种秩序相悖。市场的道德规则使我们惠及他人,不是因为我们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它让我们按照正好可以造成这种结果的方式采取行动。扩展秩序以一种单凭良好的愿望无法做到的方式,弥补了个人的无知,因而确实使我们的努力产生了利他主义的结果。”
显然,在这样一种秩序下,人类的合作范围不断得到扩展,使“普遍的、无目标的抽象行为规则取代了共同的具体目标”。因此,国家这一强制性力量与过去的部落统治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没有必要再为整个共同体制定统一的目标并集中财富去实现这一目标,而只需把自己的功能限制在提供公共安全和保障产权与公正规则的实施上。关于这里所涉及到的“国家的无目标性”的问题,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着墨不多,但是它却与哈耶克在此书中一再强调的社会成员利用个人知识追求各种不同目标的秩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我想有必要在这里多做一点说明。在写于1967年的《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一文中,哈耶克采用“nomocracy”和“teleocracy”这两个有些古怪的概念来区分两种秩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译为“规则的支配”和“目标的支配”。在哈耶克看来,在一个扩展秩序中,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是不可以被定义为所要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的,它只能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是仅仅提供一个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nomocracy”是一个类似于自然规律(或自然法)的概念,它属于一个自组织系统(就像宇宙、有机体、结晶过程等一样),既为人力所不能左右,因此它也不服从人类赋予它的目标性。而“teleocracy”则是和有不同具体“teloi”(目标)的taxis(安排或组织)相对应。在前一种系统中,其存在的一般前提(具体到人类社会,即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仅仅在于它能提供一个抽象的、无目标的秩序,人类为了在这个系统内生存,也必须服从这些抽象的公正行为规则,国家的职责便是为这一点提供保证。而在受目标统治的秩序中(即每一个个人、社团、企业等等),共同利益是特殊利益的总和,即影响到具体的个人或群体的、具体而可预测的结果。哈耶克认为,集体主义者最大的错误,就是经常把这两种不同的秩序混为一谈。他们出于公正或符合理性的考虑,也想赋予这种受规则支配的秩序以一定的目标,使它等同于受目标支配的秩序。然而,这种受目标统治的秩序与没有共同的具体目标的由无数人所组成的开放社会的发展显然是不相容的。正如哈耶克在本书中所言,如果我们希望为全体社会成员保障尽可能多的利用个人知识的自由,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反过来说,一切想把某种统一的目标强加于一个不断成长着的秩序或受规则统治的制度的企图,都会导致开放社会退回到小群体部落社会的状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