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洛克伍德来说,系统各部分之间的不相容(incompatibilities)也可能采取另外的形式。倘若从马克斯主义的观点看待系统整合/系统解体(disintegration),这种不相容就以规范性的/非规范性的或制度内核/物质基础(institutional-core/material-substratum)的形式出现。或者,如洛克伍德在他最近的著作中所表述的那样(Lockwood 1992),区别发生在一种规范的秩序和一种事实的秩序之间:事物在法律上(de jure)的状态,价值/规范通过确定每个社会角色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着社会行为,由此导致建构一种稳定的地位等级制;以及事实上的(de facto)状态,社会行为首先被经济领域内外分化的资源控制和分配,塑造成非规范性的、功利主义的样式。(前一个维度主要是涂尔干社会学传统理论化的,后一个则主要是被马克思主义所理论化。)
尽管洛克伍德把这种特定类型的系统不相容置于社会转型理论的核心是正确的,但他对这两种不相容的系统部分进行概念化的方式却产生了严重的困难。对于规范的/非规范的这种划分,不管你怎么界定(比如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生产力,它们仍明显地需要某些规范,这种规范则是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化的描绘(portraying)(Mouzelis 1991:53-9,1993)。不仅如此,洛克伍德把非规范的(non-normative)与功利主义的混为一谈也产生了含混不清,因为洛克伍德自个儿都承认,功利主义的行为也需要“合理”(rationality)这一规范(1992:357-8)。
当这一区分用制度内核和物质基础的方式来表达时(在洛克伍德的早期阐述中),同样的困难也产生了。这暗示着后者并不需要制度化的规范,在本体论上(不知何故)与前者不同。
避免上述立场本质主义内涵的一个办法,是抛弃洛克伍德对系统不相容进行概念化的方式。如果从所有系统部分都需要规范性调整这个前提出发,那就没有一个系统部分是“非规范性的”。系统部分通常指制度化的规范/角色的复合体(institutionalised complexes of norms/roles)。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复合体,比如家族、法律、宗教,或者科学、技术、私有财产,都是如此。所有这些都涉及(refer to)制度;如果这一点成立,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变体和帕森斯式的变体中的系统矛盾反映的就是制度之间的不相容,也就是不同制度化的规范/角色的复合体的不同逻辑的不相容。
接受上述前提并不一定要抛弃马克思的洞见,也就是某些制度部分,这么说吧,比较经久耐用(durable),在变化或转型时不是那么“易变(malleable)”。但是,这种制度化的规范/角色复合体的不一样的易变性(malleability)或耐久性(durability),不用本质主义的物质的/非物质的(material/nonmaterial)划分也能表达。可以论证,比方说,某些制度较少可变性,难以变化,因为强有力的利益集团多多少少有目的地支持着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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