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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对公众利益的妨碍及其对策

  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时代已成为一个引起关注的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私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越来越简单、方便。比如在注册为一家网站的会员,往往要填写十几项与个人隐私可能 有关的信息,包括年龄、生日、爱好、证件号码、月收入、电话、E-mail等。互联网上采取了控制接触措施的作品,如果要阅读、购买,必然要注册为会员或订立电子合同。于是,用户的一些个人信息就可能被公开或不公开、正当或不正当收集起来,而这些个人信息又可能被用于商业目的,未经许可的传播。然后,垃圾邮件、骚扰电话接踵而至,甚至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影响到生活的安宁。前面谈到的版权监视器,秘密的收集用户信息,也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严重侵扰。
  技术措施所引起的负面影响并不止于前述的内容。比如,它也可能给其它权利人维护权利造成困难。当权利人要在网上查找非授权的作品时,通常只要在搜索引擎中键入自己作品的名称或作者姓名,便可以打开相应的搜索结果,审查自己的作品是不是在未经许可的状态下被利用。但是那些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却使权利人无法接触作品以判断自己的版权是不是受到了侵犯。
  三、公众利益不受妨碍的对策
  随着实践的应用,技术措施对公众利益的妨碍也许会越来越令人忧虑和不安,但法律还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有些技术高手则开始以自己的方式反对版权人的技术措施,网上大量涌现的破解软件可能是一个明显的例证。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发布不久,就开始受到黑客的围攻。一名叫BealeScreamer的程序员破解了微软的一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用来表达他的抗议,他还发布了一种可以撤消部分音频文件技术锁的软件,并声称这种技术锁是媒体公司和立法人员侵犯听众权力的体现。[13]当技术措施日益成为版权入侵者的攻击目标时,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禁止规避的权利。反过来,当技术措施蜕变为滥用权利或逃避责任的工具时,法律当然也不能袖手旁观。
   美国1998年DMCA法案第1201条[14],在权衡了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后,认识到并非所有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都当然是非法的,从而明文规定了七项禁止规避的例外:(1)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免责(1201条d款)。这些机构在无法以其他手段获得同样作品的复制件的情况下,可以接触商业开发的版权作品。(2)执法、情报和其他政府活动的例外(1201条e款)。不禁止联邦、州或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协议的人进行任何经合法授权的调查、保护、信息安全或情报活动。(3)反向工程的例外(1201条f款)。允许软件开发商规避合法获得的计算机程序的技术保护措施,以识别必要的成分,从而使一个独立创作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兼容。但条件是为达到兼容效果而有必要识别的成分不易获得。(4)加密研究的例外(1201条g款)。考虑到有必要提高和改善版权人防范盗窃的能力,以增进加密技术领域的现行知识,帮助开发加密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允许在善意的加密研究过程中进行规避。(5)关于未成年人例外(1201条h款)。允许生产包含产品中的用于规避目的的部件,其唯一目的是帮助父母阻止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上的色情或有害内容。(6)个人鉴别信息的保护(1201条i款)。使用者在没有得到个人信息要被收集的通知和没有其他能力防止这种收集的情况下,可以规避那些收集、散布有关接触作品的使用者在网上活动的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措施。(7)安全测试的例外(1201条j款)。允许在安全测试过程中进行规避。所谓“安全测试 ”是指“经适当授权,接触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唯一的目的是测试、调查或更正潜在的或实际发生的安全缺陷、脆弱性或执行步骤中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七项例外对于减弱技术措施对公众利益的妨碍大有裨益。其中第d、f、g三款有利于阻止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限制,第e、h两款有利于阻止技术措施对公共秩序的威胁,第i款有利于阻止技术措施对个人隐私权的侵扰,第j款则有利于阻止技术措施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当然,这七款例外的作用并不是独立的,其作用也不限于前述的简单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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