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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对公众利益的妨碍及其对策

    1,对公共秩序的威胁
  公共秩序保留是法律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一项限制,凡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作品非但不受法律的保护,反而遭到法律的谴责。比如鼓吹民族仇恨、宣扬封建迷信、传播歪理邪说、有害善良风俗的作品,都是不能受到版权保护的,并且禁止传播。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相当便捷,这也为有背公序良俗的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另一条道路,而不容易被行政机关所控制。技术措施的实行,则更可能帮助非法作品逃避行政审查。因为这些作品加入了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后,执法人员难以接近作品进行合法性审查。要么使执法者支付费用后才能进入审查,使得执法成本增加。
  不仅如此,技术措施本身也可能对公众利益产生威胁。1997年发生的杀毒软件KV300L++“逻辑锁”事件,曾经轰动一时。[9]江民公司在新的KV300的L++升级版中加入了一种被称为“逻辑锁”的程序,它可以自动检测用户的杀毒软件KV300L++是否为盗版,并将盗版用户的整个硬盘“锁住”,使用户无法对计算机进行任何操作。显然,这种技术手段与CCED5.0软件中的破坏性加密程序一样,超出了版权保护的必要界限,而演变为对盗版用户的报复和惩罚,这与“任何人不得自任法官”的法律理念显然相悖。有的技术措施还可能影响信息安全。比如一些软件加上了版权监视器一类的东西, 使得用户计算机的数据甚至一些操作行为都可以被监控,这对公共安全当然是一种威胁。一旦,这被不法分子利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都是处于失控的状态。
  2, 对公平竞争的扭曲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目的和发展的动力在相当程度上,也在于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秩序。但是技术措施的发展,有可能产生垄断市场的力量,破坏正当竞争,损及消费者的权益。拥有音像版权、以美国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为主的软件厂商为了防止DVD碟片被人轻易复制,损害他们近乎垄断的发行利益,不惜工本,研究出了防复制的内容扰乱系统(Content Scramble System),这是一种防止直接从盘片上复制文件的数据加密和鉴定方案,用来防止数字方式的复制。这意味着用户手中的这种DVD只能在专门的DVD机上而不能在普通电脑进行播放。计算机季刊《2600》的负责人艾里克• 柯利将一个用来破解DVD防复制密码的程序DeCSS公布在网站上,使用户可以在破解之后,用电脑看DVD。结果,艾里克• 柯利因此遭到美国电影协会的控告,目前法院对该指控给予了支持。[10]但是,进一步的思考,如果一个强大得近乎垄断的企业对其作品进行了加密,只能用其生产或其指定的专门设备来阅读或使用,而这个作品假若没有加密,可以用普通的设备利用;那么毫无疑问,这种技术措施无异于在销售作品的同时,还向消费者搭售了专门设备,妨碍了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显然,对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言,技术措施可能会表现出它狰狞的一面。
  3,对公有领域的吞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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