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些先进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之下,中关村条例的起草者和制定者在成功建置中关村园区法治环境基础的过程中,成功奠定了中关村园区涉外法律制度的基石。在中关村条例中,以专章规定涉外法律制度以强化这一制度在中关村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形成请进来和跨出去两相结合的较为完整的涉外法律制度,破天荒地规定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仅可以与境内经济组织而且也可以与境内个人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大大拓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的范围,确定诸多比之一般地方更具吸引力的优惠待遇,所有这些,都从一定侧面折射出中关村园区涉外法律制度所坚持的这一理念和原则是先进和正确的。中关村人和所有欲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耕作收获的境内境外的人们,都应当记住这些先进而正确的理念。
2001年6月17日于北京大学蓝旗营寓所
1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关村科技园区顾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起草小组副组长。
2从结构完整的意义上说,中关村科技园区涉外法律制度由三要素构成:一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所建置的涉外法律制度。二是北京市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中所建置的也适用于中关村园区的涉外法律制度。三是中央立法中所确定的全国性涉外法律制度中可以适用于中关村园区的那些法律制度,尤其是专门的涉外法律、涉外行政法规和涉外部门规章所建置的那些涉外法律制度。但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之后,人们通常所说的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首先是指其中的第一个要素。本文所阐述的,主要也是中关村条例中的涉外法律制度,必要是兼及其他方面的涉外法律制度。
3见《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4见《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五十六条。
5参见《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释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6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所设置的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亮点。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关于这条的规定,可参见拙文《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载于《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见《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8见《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五十六条。
9见《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五十九条。本条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以及联合国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组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在中国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分公司、地区总部等。
10 见《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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